《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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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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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九节 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全部档案应当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机关或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严格按规定移交归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开展专项行动、举办重要会议和活动、处置重大案(事)件、承建重大建设项目等过程中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房,配备档案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巡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档案借阅管理,根据档案的特点、密级,确定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档案借阅规定,对借阅的档案负有保管保护责任,不得涂改、拆撕、伪造档案。不得擅自将档案转借他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档案非经鉴定不得销毁。

原标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