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带娃”新时代,罗庄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罗庄法院首份

“家庭教育令”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

民族的希望

广大少年儿童

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

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和国家的前途

“家庭教育”非小事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家庭教育进入“依法带娃”时代,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有了重要法治保障。2022年3月3日,罗庄法院在审理孙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向刘某发出全院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刘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案情简介

女方孙某与男方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2021年7月28日,在女方孙某提起的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两婚生子女均由男方刘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刘某自行承担,女方孙某对两子女享有探望权。

双方离婚后,两未成年子女除节假日等个别情况外仍跟随母亲孙某生活,由孙某承担日常照护义务,偶尔由校车接送回刘某家中,刘某因外出务工等原因陪伴孩子较少未尽到监护职责,主要由孩子的祖父母照看。孙某认为刘某已经通过自己的行动表明自动放弃了抚养权,根据孩子意愿应将两子女的抚养权变更归自己,为此起诉到法院。

审理过程

调解现场

案件经过诉前调解,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未能达成诉前调解协议。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程序,承办法官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即时安排开庭,并邀请了驻地镇妇联主席、人民调解员旁听了案件审理,案件经过审理,双方均有抚养能力,并不存在直接抚养人刘某丧失抚养能力、虐待、不尽抚养义务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情形,并且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时间不久,子女生活没有明显不利变化。经过承办法官和镇妇联同志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孙某愿意维持既定的抚养关系,撤回了起诉。

家庭教育令

本案中,刘某离婚后取得两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但作为直接抚养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实际由孩子母亲孙某履行。且刘某因工作原因将两个孩子交由祖父母照顾,自身忽视了子女成长期间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两子女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影响。为此,罗庄法院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下发《家庭教育令》,责令义务履行人刘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亲自培育、共同参与、尊重差异、科学引导,多关注两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注意性别独立、加强家校沟通联系,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责令义务履行人刘某履行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尊重两未成年人的意愿,在未成年人自愿选择随母亲生活期间,主动承担抚养费,积极配合未成年人母亲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法官说法

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个课堂,父母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应当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在有关子女抚养权案件中,法院基本的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这是每一位父母应该遵守的前提。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快审快结、发出家庭教育令,旨在维护和稳定未成年人抚养关系,督促全社会的父母都要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全程参与和悉心陪伴,需要全社会一起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创立美好的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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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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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愿每一朵祖国的花朵

都被温柔相待

文:石仁举 孙鑫

排版:徐倩

原标题:《“依法带娃”新时代,罗庄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