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工资和
生育津贴的那些事儿
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在国家调整计划生育制度过程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近日,《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已开始实施,该实施方案明确对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则享受护理假15天。
那么,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呢?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发放任何工资,待社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后再一次性转交,这种做法合法吗?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
在今天这个特别的日子里,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件,了解一下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吧!
钱某在某染整公司工作从事人事主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为钱某投保了社会保险。在钱某休产假期间,该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报酬,钱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通知钱某领取社保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但钱某未主动到公司领取,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及因用人单位拖欠报酬导致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钱某的请求,但公司不服裁决,认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职工处于产假期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本案中,该公司直至审理期间才向钱某支付了产假工资,明显超出合理的工资支付时间,亦未及时核实生育津贴的发放情况,更未及时支付给钱某,故判决公司应向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该染整公司有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其已为钱某投保了生育保险,钱某可以取得生育津贴,故未及时发放产假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出勤,视同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生育津贴则是女性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虽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若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按月发放产假工资。若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按月发放产假工资,然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生育津贴后,作一对比,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则生育津贴可由用人单位收回冲抵其支出的产假工资;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则高出部分应归女职工享有,用人单位应将此部分转给女职工。
法官提醒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按月按原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如果社保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其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截流。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
来稿:沈黎红
文编:吴玉娇
原标题:《乐业吴江 | 关于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