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白河法院2021年度十大民事典型案例(三)

2021年,白河法院民事审判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大局、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维护诚信公平发展环境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现梳理汇编十件典型民事案例予以分期发布。

05

月供车被扣三年多,损失谁来赔?

——刘某与振安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7月25日,刘某与某汽车公司达成汽车购销合同,与工行某城建支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与振安公司签订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振安公司同意为刘某代购垫资74065元,期限三年,按月支付本息,若未按时归还代偿款,每日应按代偿款总额的0.067%支付利息,同时振安公司有权占管刘某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并处置等。2018年1月11日,刘某前往某汽车公司保养车辆时,该公司以首次保养超过三个月为由另行收费,刘某不同意缴费,遂后便不按期月供。2018年3月7日,振安公司告知刘某逾期未还款,将车拖走。自2017年9月份起,刘某开始月供,振安公司还为刘某代偿19572元。2020年10月16日,刘某还清月供后,到振安公司取车,并支付停车费、利息28500元。在取车时,发现车辆损坏,行程显示为32554公里,双方协商损失未果,刘某遂拒绝取车。2021年6月7日,白河法院组织鉴定机构现场勘查,刘某收回车辆,经鉴定该车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6月7日之间的实体性损失30190元,鉴定费用6000元。

白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的“刘某有任一违约行为,可以占管并处置车辆”系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的限制、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无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自始没有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振安公司依据无效的合同条款,长期占管并处置刘某的车辆,保管不善,擅自使用,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某确有违约行为在先,车辆被扣期间,未依法积极主张权利,造成自己的车辆长期搁置,造成车辆损失进一步扩大,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按9∶1划分责任。振安公司应当赔偿刘某车辆等损失36952元。

法官寄语∶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责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刘某与振安公司约定“刘某有任一违约行为,可以占管并处置车辆”是合同格式条款。刘某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目的是自己使用,仅是一两次逾期付款行为,振安公司便长期占管并处置车辆,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振安公司还出现保管不善、擅自使用等损坏车辆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分期付款购买车辆是灵活的市场融资手段,解决了缺资金,又需购车的消费需求,但在交易过程中,派生出各种经营模式。本案振安公司既不是卖车方。也不是借贷方,而是约定“催债”方,但有偿“催债”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作为刘某应当忠实履行合同,仅因一两次违约行为,造成爱车被扣,又不依法及时主张权利,让“权利睡觉”,造成损失扩大,双方均应当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06

网红桥上玩的嗨 摔下致伤谁买单

——李某与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21年2月8日,李某与朋友相约到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景区内玩网红桥。游玩过程中,李某脚穿高跟鞋在网红桥上摇摆,不慎扭伤右脚,继而从桥上跌落到气垫上,经诊断为右Pilon骨折,住院治疗15 天,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另尚需后续治疗费。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遂诉至法院。

白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旅游公司作为网红桥的经营者,在经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娱乐场所时,应当对其控制管理下的设施设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承担警示、告知以及采取合理监管和防护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某旅游公司虽然以警示牌的形式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李某穿高跟鞋上桥游玩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对高危风险的游玩项目缺乏必要的监管和防范,造成游客发生人身损害,某旅游公司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参与的网红桥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在游玩过程中,违反警示牌的提示穿高跟鞋上桥摇摆,增加危险性,致使右脚受伤,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白河法院确定由李某自担60%的责任,某旅游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受害人本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失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不少景区为吸引游客,经营具有一定危险刺激性的“网红桥”项目,引发大众追捧。“网红桥”虽然好玩,但却存在不小风险。法官在此提醒,游客在体验“网红桥”项目之前,应充分做好个人风险评估,仔细阅读安全提示上的每一条内容,严格遵守景区安全规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去触碰安全提示中明确载明的禁止性事项。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做到保障娱乐设施安全,设置必备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还需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履行对游客人身安全进行提醒、监管和防范等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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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典型案例丨白河法院2021年度十大民事典型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