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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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期
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案例分析
当健身房无法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健身房提交的会员协议中存在“入会后,会员费不予退还”“于任何情况下特价卡全部费用均不得返还”等字样,但是这些格式条款系健身房拟定,内容免除了健身房的义务,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属无效,所以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的健身卡卡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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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撰 / 王慧
编创 / 李泽 德栋
剪辑 / 马鹏 泽川
编辑 / 海鸥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健身房的 “霸王条款”你遇到过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