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退款!

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售卖手机该怎么处理,家长是否有权要求商家退还手机款?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购机人退回了手机及附件,商家也退还了手机款。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未满18周岁的赵某来到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手机,商家在没有打电话向家长确认的情况下,便向其出售了价值1499元的手机一部。赵某家长发现后,到店沟通退货退款却遭到拒绝。2021年1月,赵某再次来到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手机,该店铺又一次向其出售价值1500的手机一部。赵某家长发现之后,经沟通无果后报警。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承认赵某在他们店中购买手机,但表示手机已经拆封,不愿意接受赵某家长退回手机返还手机价款的要求。

无奈之下,赵某家长只好诉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赵某第二次购买手机价款。民一庭长赵先娥了解案件情况后悉心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赵某退还其第二次购买的手机及附件,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退还赵某手机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赵某负担。

【法官说法】

民一庭庭长 赵先娥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案中,出生于2008年的赵某,两次购买手机之时,均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购买价值千余元手机这一民事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等所能承受的范围,故其与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所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需要赵某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产生合同效力。但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得知其购买手机后始终坚决拒绝追认,并坚持要求退货退款,所以,本案中原、被告间的手机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赵某应向被告返还所购手机及附件,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机款项。

【法官提醒】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但其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当交易一方的民事主体未按照上述规定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交易,事后遭到其法定代理人的拒绝追认时, 所受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因此,法官提醒,商家在与未成年人交易中,应当弄清楚该交易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条件,对于超过其能力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并在取得的同意后再进行交易。

转自: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普法】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