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2月22日上午9时,乌审旗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是自2022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乌审旗法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告杨某某与原告李某某的儿子白某某原系夫妻关系。杨某某与白某某于2020年8月份经乌审旗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有28万元,包括欠原告李某某的7000元。法院调解离婚时共同债务由二人各承担14万元。离婚后杨某某和白某某未偿还欠原告李某某的7000元债务。故李某某将杨某某诉至乌审旗法院,因被告杨某某经多方寻找,穷尽一切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乌审旗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承办法官庭前认真阅卷后,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的规定。

乌审旗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符合条件的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即节约了审判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持续推进案件繁简风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起到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来 源:民事审判庭 黄春梅

编 辑:新媒体工作室 旗香渊

校 对:杨 广

原标题:《乌审旗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