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是一座城市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他们不畏严寒,不惧酷暑,甚至在疫情肆虐期间,依然坚守岗位,默默奉献、默默守护,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这一新就业形态为我们带来无数便利,但外卖骑手们为了准时送达争分夺秒,配送过程中不慎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据悉,通辽市某物流公司为某外卖平台合作方,周某为外卖骑手,2021年通过朋友介绍,在该物流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入职当日,周某在配送外卖期间受伤,事故认定为周某无责。物流公司认为,其与周某之间属于平台共享关系,即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人员自己注册APP从事业务工作,不受公司约束。由于该物流公司认为其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拒绝配合进行工伤认定,更谈不上下一步的赔偿问题,无耐之下,周某将该物流公司诉至本院。

我院在审理中发现,周某自2021年9月到该物流公司工作,物流公司向周某支付工资的标准为按每天接单量统一结算,并对周某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周某从事的工作是物流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周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故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外卖行业是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典型代表,随着外卖员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也日益增多。外卖员又属于高危行业,遇到问题时,如何有效、合理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卖员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成为主要难题。外卖员通过APP接单,统计结算报酬,对于用工主体和用工关系的确定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对于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外卖员属于新就业形态,是依托于“互联网”新型经济模式涌现的新型职业。而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认定毫无疑问是最核心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完善劳动关系认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一把伞。
供 稿 | 张艳萍
编 辑 | 高紫淇
审 核 | 兰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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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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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外卖员工伤赔偿遇“坎坷” 劳动关系认定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