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张凡 人民法治
目前民法典只是规定了离婚时可以给予家事付出较多一方补偿,但人力资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很大。
夫妻关系中的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属于非物质资本,是人们有意识投资的产物,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体现了知识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以收益分配为核心的资本产权关系,当然属于财产的范畴。高学历学位和专业执照的取得,以及职业声望的提升均是人力资本增加的典型情况。
人力资本在夫妻财产中具有可期待性。如果用经济学来分析婚姻的本质,那就是两个人的结合实现利益最大化。离婚的成本越高,离婚率可能越低。婚姻关系与合伙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似的,都是分工合作,实现价值最大化。在这个意义上去思考,夫妻双方为了实现更加美好的婚姻生活分工合作,一方努力提升人力资本,一方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如果最终以离婚散场,一方取得的人力资本价值因其具有可期待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域内外个案裁判认定不同
人力资本应否作为夫妻财产以及如何进行分割,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以调解或驳回结案。美国法院判例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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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目前,我国没有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也就不存在如何分割的问题。如果只是简单地将人力资本的利益归于离婚后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是一种从根本上否定人力资本财产属性的做法,并且这种经济帮助也不足以达到合理补偿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双方利益是一个值得法律人深思的问题。
在一个调解案例中,婚后丈夫得到妻子的支持,辗转北京、上海等地读书,从专科到本科,最后获得博士学位。在这期间,妻子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家庭。后丈夫以双方思想差距太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女方因照顾家庭、抚养孩子,没有及时提高技能被迫下岗。除了共同居住的房屋,几乎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要求若离婚,丈夫必须给予自己补偿。本案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丈夫自愿支付妻子经济补偿10万元。
另一个驳回案例中,婚后丈夫考取了德国某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后留在了德国工作,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女方认为,她对于男方出国读书获得博士学位也付出了许多,导致几乎没有什么有价值的共同财产,甚至还欠下了债务。因此女方请求法院对于博士学位将来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分割。法院最终驳回了女方对男方博士学位及其将来产生经济利益的诉讼请求。
这两个案例说明人力资本的提升是能够为一个家庭带来价值的,并且这个价值的增长过程是渐进式上升的。人力资本具有人身属性,反映的是持证人的知识能力水平,只能由特定人享有。一方婚内取得的人力资本,离不开对方的支持,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享带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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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两个截然相反的判例
美国大多数州并不认可离婚时将人力资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这源于科罗拉多州的Graham案,而纽约州的O’Brien案的上诉审则推翻了这个意见。
在科罗拉多州的Graham案中,妻子以自己的收入供家庭的主要生活开支及她丈夫本科一年及硕士三年所需费用,丈夫随后进入一家公司任职,收入较为可观。但不久二人即向法院申请离婚。法庭判定硕士学位应当归二人共有,并认定该学位带来的收入60%归妻子所有,丈夫每月给付妻子100美元。丈夫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学位只能为个人持有,因其不能在公开市场转让,不具有相应的交换价值。学位的取得与个人的勤奋努力分不开,是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是不能够出售、抵押、转让、继承的,并会随着持有人的死亡而终止。因此,法院改判丈夫胜诉,无须支付妻子经济赔偿。后来该案成为指导性案例,明确将人力资本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在纽约州的O’Brien案中,妻子为了支持丈夫的医学之路,放弃了自己可以取得永久教师资格证的机会。随后丈夫顺利进入医学院全脱产学习,妻子则负责赚钱支撑家庭生活开支,但丈夫取得医生执业执照后即提出离婚。该案中,丈夫的医生执照是双方唯一重大的财产。妻子要求分割该执照利益。原审法院没有支持妻子的主张,上诉审则撤销了原审判决,支持了妻子的主张。上诉法院认为,婚姻财产纯粹是一种法定的存在,婚姻财产的定义留给了法院,因而法院可以不受传统普通法财产理论的限制。综合该案情况,法院判决丈夫应付给妻子医生执业执照价值的40%(18.8万美金),分11年支付。这也是美国唯一一个将执业执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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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
对于离婚时人力资本经济利益问题,法国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法官应当将夫妻双方的专业资格现有的以及可预见的权利作为考虑因素。澳大利亚家庭法也规定,法院应当考虑配偶一方的协助活动对另一方能力的提升给予的物质、精神上的帮助,将获得人力资本导致未来可预见的收入的提升按照贡献的程度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通过上文所述的判例和立法,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它们都认可了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只是对于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不同的看法。基本上,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人力资本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把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并在离婚的时候予以合理分割;二是肯定了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但通过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来保障并实现。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处理有关人力资本分割的具体案件方式各有不同,但其基本精神都是保护弱者一方的利益,追求公平正义,最终实现对婚姻当事人双方利益的真正保护。
夫妻关系中人力资本财产属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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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力资本不是传统民法上的财产,像这种学历之类的证书只是对人知识和技能的一种证明,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如果遗失,持有人可以申请补办,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损失。人力资本的取得是与人的天赋及辛勤努力分不开的,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而潜在收益性具有不确定性,不具备可预期性,更谈不上分割。贡献方的帮助仅仅是情感上的支持,与提高人力资本有关,但不是绝对因素。基于公平正义法律理念,可以参照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对这种牺牲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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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经济学上讲,能够产生未来收入流的就是财产,这种财产当然及于人力资本这种无形财产。婚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搭伙”共赴美好生活,普遍的情况就是一方在自己的个人发展利益和家庭整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会为了“家”这个大局考虑,放弃自己的发展机会,尽力支持对方,为对方提升人力资本做好坚强的后盾。若因离婚不能共享对方人力资本提升带来的实际利益,对于贡献一方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除了造成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外,也违反了法的基本精神。因此,虽然文凭和学位的取得是受教育程度的标志之一,与其本人的学问能力和辛勤学习不可分割,其本身不具有物质内涵,但一个人接受的教育越多,取得的学位越高,未来能够获得的财富也就越多,这是可以预见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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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观点的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根据我国的传统习惯及道德,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在学业和事业上的成功,往往伴随着另一方对家庭的付出,一旦离婚,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生活水平很可能会下降,这种下降的原因某种程度上是基于为了家庭长远利益考虑而作出的放弃决定,放弃方相信通过获取人力资本可以使家庭在未来的日子里过得更加美好。所以,这种可以预期的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此外,依据“夫妻经济合伙说”,共享原则应当贯穿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很好地解释了人力资本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的时候予以分割的原因。根据该理论,持有人力资本的一方需要亲自参加学习或者培训,通过自己的刻苦努力获取人力资本,而另一方虽然不需要直接参加学习和培训,但却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生活开支和学习培训费用,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两种付出或者贡献应当具有同等的价值,不能因为一方没有直接参与获取人力资本过程而否定其作出的贡献。合伙期间积累的财富应当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夫妻双方应当共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人力资本利益。
人力资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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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条件
人力资本特有的人身属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离婚时将其看成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要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利益。但必须明确,对夫妻人力资本进行分割是一种救济方法,绝对不是目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控制准入条件,至少要满足以下两个必要因素。
首先,人力资本的获取与形成时间必须在婚后。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或者获得才符合夫妻双方共同投资、共享收益的基本原则。
其次,必须肯定夫妻一方为了对方能够顺利获取人力资本而作出的牺牲的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前提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由双方共有也没有任何影响适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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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进行评估
人力资本经济价值的特殊性在于它的评估应当因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目前来看,影响人力资本评估的重要因素主要有三个。
身体健康状况。这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我们在对其评估的时候,必须注意到人力资本持有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直接关系到人力资本未来的经济价值。死亡或者重症导致工作能力丧失均应视为持有人丧失了运用人力资本进行财富创造的可能,而不能以未来可能的医学奇迹去衡量。
年龄。人力资本持有者工作的年限也是一定的,其能够从业的年限直接影响了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利用人力资本能够带来高收入的工作都是有期限的,一般都是以退休为限。当然,有部分职业比如医生退休后也可以从事医疗咨询服务,但是这种工作方式已经不适宜看作运用人力资本进行工作的主要方式。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将从退休年龄减去取得人力资本从事职业的时间看作人力资本的适用年限。
投资。人力资本的提升需要投入,体现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尤其是为追求最高效的提升,往往投入较多资本在教育上。根据人力资本补偿原理,所受教育程度越高,未来在职业生涯中创造的价值就越大。因此,必须将获取人力资本所作的投资因素考虑在内,毕竟每一个人力资本的获取成本是有所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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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进行分割
根据上文的案例分析和各国实践做法,我们在分割的时候至少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以未来收入按比例分配为基本方法。就像上文分析的O’Brien案那样,离婚后人力资本贡献一方有资格按比例分享若干年的平均收入。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贡献的大小构建了浮动分割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配。此种分配的前提是法官必须对持有执业证一方的收入有较大的期待性,并且按照目前的市场状况有明显的可能。根据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分享年限及比例。目前来看,这应当是最为现实的做法。
考虑执业的融合度。分割人力资本经济利益,必须要注意到它的积累属性,比如说医生执照随着经验的加深其价值呈上升趋势。也有一些情况,人力资本不能够发挥其价值,比如持有人所从事的行业与执业证毫无关系或者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所持证书的技术被淘汰。并且,当法官在确定离婚一方能够享受人力资本的比例和年限的时候,执业的融合度是起到一个参考标准的作用。如果融合度低,分享的年限和比例也不会高。二者之间是一个正相关的关系。
合理确定分割比例。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都是均等分,但对人力资本的分割并不适用。如果简单将人力资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是不公平的。假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执业证未来所创造的价值是100,离婚时候双方均分,各得50,但离婚后一方利用执业证创造价值的过程中,个人的努力勤奋与机遇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也就是说,该方所消耗的不只是人力资本的价值,更是自己的知识劳动价值,对这50的价值按照均分,人力资本贡献一方分享的价值是25。这个25应当看作离婚后贡献一方所能够分享价值的最大比例。因此,建议对于分割比例作出一定的限制,最好控制在25%以下,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结 语
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公平、合理地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夫妻人力资本,我们应当打破传统财产法上财产的定义,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取的人力资本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未来收入按比例分配为基本方法,同时考虑执业的融合度,严格控制分割比例,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合理对其未来创造的经济价值进行分割。这不但符合我国的传统家庭观念和道德,更是法律追求之正义公平的体现。
作者
张凡
河南省信阳市社科专家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原标题:《人力资本财产属性分析——以夫妻关系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