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偷渡出国打工 二男子因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刑

两男子

心怀侥幸

出国打工“不走寻常路”

偷越国(边)境

等待他们的

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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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必须取得护照和相应的签证,两名20多岁的男子想去缅甸打工赚钱,却不愿正常办出入境手续,于是心怀侥幸“走捷径”,最终因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而受到了处罚。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偷越国(边)境案件,判处被告人粟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5月份,被告人粟某某、蒋某某(另案处理)、赵某三人商量去缅甸打工,之后三人在“蛇头”的安排下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打工。因国外疫情原因,被告人粟某某于2021年7月23日从云南打洛口岸回国到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赵某于2021年7月22日从云南打洛口岸回国到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粟某某、赵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共同偷越国(边)境犯罪中,被告人粟某某、赵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粟某某、赵某犯罪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粟某某有盗窃前科且未通过社区矫正评估。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赵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要提高警惕,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外出务工,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偷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标题:《【以案普法】偷渡出国打工 二男子因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