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安岳法院 安岳法院
近日,安岳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网络调解一起因相亲未成,要求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21年2月,男子郑某与女子孔某经人介绍相亲认识后开始接触往来。
2021年2月24日,郑某、孔某与双方父母长辈见面,郑某通过媒人给付孔某长辈“见面红包”若干。

可惜,双方终究没有走在一起。孔某不久后以双方不合适为由拒绝交往,郑某遂要求孔某返还其以红包形式给付的彩礼20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郑某诉至安岳法院。
这钱,究竟该不该还呢?

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既然双方没有成立恋爱关系,被告及其父母长辈理应返还他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总计20000元的现金红包,即彩礼钱;被告不认可红包金额,并认为“见面红包”为当地“上门礼”习俗,并非彩礼,不同意返还。因双方均无有效证据提交,经法官耐心调解和释法明理,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调解协议达成后返还原告10000元。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的性质一般应为赠与性质,有些财产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以及价值较大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对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小额财物及特殊意义的金钱等则不认定为彩礼。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此情形需基于双方未共同生活在一起、未生育子女的,否则,司法实践中并不会裁判返还所有的彩礼,仍会酌情扣除,甚至不予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夫妻生活一般较为私密,是否共同生活,举证难度较大,须通过对方的出行记录、居住证明、夫妻之间的聊天记录甚至证人证言予以综合证明。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情况的评判标准则较为严苛,即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当事人亦应予以举证。
2022
小编寄语
从法律角度上讲,男女之间因缔结婚姻而赠送彩礼不应提倡,男女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但这种普遍存在的习俗不可能立即消失。
作为当事人,无论是彩礼的赠送者还是接受者,都需保持一定的法律意识,谨慎处理。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女方父母不宜接受彩礼,最好由女方以自己名义办理存折自行处理,这样既可证明彩礼的去向,也可避免父母成为彩礼返还的连带责任者。在不少彩礼纠纷中,女方父母也被列为被告,而法院也往往判决女方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女子以不合适为由拒绝交往,男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20000元,法院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