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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正月十五元宵节
过完今天,年就算过完了
传统习俗里
元宵节要看花灯、猜灯谜、吃元宵……
但比元宵更甜的
是美好的团聚时光
祝大家人安心安,月圆人圆!

下面一起关注今日“网”事
01
8部门发话!
事关网约车!
这些情况可暂停或下架App!
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网信办等8部门联合修订发布《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安排,结合网约车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通知》对多部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事项进行了完善,对处置措施和操作流程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各级相关部门操作实施。
《通知》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增加了事前联合监管要求。要求地方有关部门优化服务流程,严把行业准入关,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接入未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
二是完善了全链条联合监管事项。将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未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派单及未按规定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传输有关数据信息;存在低价倾销、欺诈、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侵害网约车驾驶员劳动保障权益;不依法纳税;危害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等8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联合监管工作事项。
三是细化了全链条联合监管流程。将事中事后监管流程细分为发起、上报、处置等环节。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依法依规处理后仍拒不改正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组织发起联合监管,逐级上报提请采取处置责令暂停区域内经营服务、暂停发布或下架App、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等处置措施。
《通知》提出,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从业人员、乘客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加强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应急响应和处置,探索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02
花钱就能“修复”
不良征信记录?别信!
一纸信用报告,关系着每个人和企业的金融生活,一旦出现不良记录就可能产生房贷等贷款通不过、个人或企业信誉受损等负面影响。因此,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一些不法分子趁机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招揽生意,收取高额服务费。
花钱就能“洗白”不良征信记录?业内人士表示,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所有声称合法的、商业的、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不仅涉嫌触犯法律,更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
“征信修复”骗局花样多多骗财坑人
湖北天门的张先生因个人疏忽发生贷款逾期,找银行咨询、沟通,寻求删除不良记录未果后,心有不甘的他在网上找到一家“征信修复”机构,并将1万元定金和以自己实名办理的一张手机电话卡交给这家机构,约定事成后再付2万元。
随后,这家机构以张先生的名义发起信访投诉。中国人民银行天门支行接到投诉后请张先生现场核实,才了解到真相。“我们跟他说,这样做不仅花冤枉钱,还会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如这家机构用他的手机卡进行电信诈骗、洗钱、冒名网贷等,还可能会被牵连。知道自己受骗后,张先生撤销了投诉。”中国人民银行天门支行征信工作人员说。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有关“征信修复”的骗局比比皆是:不法分子声称花钱就能修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报告,有的收取高额费用后失联,有的教唆个人用“非恶意逾期”理由无理申诉,或运用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以图修改不良信息,通常修改失败后不退款或失联。所谓“征信修复”机构的业务大多是材料造假、伪造证明、恶意投诉、欺骗银行。
武汉市反电诈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近日联合揭露了5种常见的“征信修复”骗局。除了直接针对普通失信主体的诈骗外,还有针对创业、就业人群失信群体的“信用培训考证”诈骗,针对创业人群的“征信加盟代理”诈骗,针对网购网贷群体、冒充客服人员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账户异常”诈骗和“注销贷款”诈骗。
业内人士表示,此外,还有两种骗局也比较常见:一是声称可以快速放贷,当事人上钩后,又以征信记录差为由,要求当事人支付“征信修复”费;二是声称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帮助当事人消除网贷借款记录,本息都不用归还,且不会被催收或起诉。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征信管理处副处长唐德鑫说,个人、企业有信用卡或贷款逾期,未履行担保责任,失信被执行等情形,就会产生不良征信记录。正确无误的不良征信记录是不会删除或更改的。“征信修复”骗局的实质是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主体对征信政策法规不了解,故意混淆征信异议的概念进行误导,以欺骗的手段达到其非法牟利的目的。
“征信修复”机构在网上招揽生意的广告截图。
征信异议处置有渠道无需中介
其实,如果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上的信息有误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征信机构或银行需进行核查和处理,有错误的,会及时更正。
“当联络员半年多来接到了6起征信异议咨询,其中两起确因个人疏漏忘了还款、且逾期时间不长,我让客户做了说明,上报征信机构予以记载;其他明显不良的进行解释后客户也能理解。”中国建设银行崇阳财富广场支行征信异议联络员熊峥说。
唐德鑫说,提出征信异议所需的资料也不复杂,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企业法人自己或委托他人持营业执照即可办理。“提出征信异议完全不需要通过中介,更不存在收费。”他说。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收到征信异议后,要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发现确实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
唐德鑫表示,征信异议实质是“纠错”,即对于错误或遗漏的数据进行更正或补充,而不是发生“失信行为”之后的信用重塑。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都不能修改、删除信用报告上正确的征信信息。
记者了解到,只有征信信息的报送机构才有修改权限。目前,金融机构有严格的系统流程和管理要求,监控征信查询行为,防范内外勾结违规删改征信信息。如果有些人抱着“花钱消灾”的想法,希望花钱消除不良记录,最终往往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图为设在武汉市民之家的征信服务柜台,可受理征信异议申请。(受访者供图)
堵“旁门”开“正门”
共护诚信社会
多位银行和监管部门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严格管控清理网络上的各类“征信修复”虚假宣传广告,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堵住“旁门”的同时,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要普及相关知识,让公众知晓合法的维权渠道和方式,了解“征信修复”骗局,避免上当受骗。
“第一位的是自己保护自己。”多位专业人士表示,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首先应合理负债,量入为出,要严格遵守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及时还款。尤其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网银、手机银行等敏感信息,以防发生莫名贷款。
如果信用报告上已有客观、真实的不良信息记录,就要及时重建自己的信用。“出现不良信息后应及时还款,终止不良行为,后续注意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唐德鑫说,有特殊情况造成不良,可申请对不良信息做出声明,在保存期内,征信机构会予以记载。
03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今起施行
由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今天(15日)起开始施行。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李雪莹:修订后的《办法》不仅增加了网络平台运营者,还增加了多项数据安全相关条文,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更高、覆盖对象的范围更广、审查指标更加量化。
专家表示,《办法》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中国计算机学会安全专委会常委 范渊: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无须审查;二是启动审查后,经研判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可继续赴国外上市程序;三是启动审查后,经研判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允许赴国外上市。
《办法》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黄敏:数据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重点防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以及供应中断对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科技等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连续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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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全文↓↓↓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前款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统称为当事人。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者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七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八条 当事人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者拟提交的首次公开募股(IPO)等上市申请文件;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相关对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国家安全风险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
(六)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当事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为了防范风险,当事人应当在审查期间按照网络安全审查要求采取预防和消减风险的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对在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当事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者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者未能对审查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国家对数据安全审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2020年4月13日公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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