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

2月14日,一年一度的情人节,乾安县人民法院祝愿情侣们情人节快乐,甜蜜相携、共筑爱巢的同时也要擦亮眼睛,无论是夫妻、小情侣还是“单身狗”,都要知法懂法用法,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01
A某与B某同居,A某的薪资用于还房贷,B某的薪资用于日常开销。
02
A某与B某同居,A某用B某的首套房名额买了房。
03
A某与B某结婚,A某婚前全款买的房子,房产证写了B某名字。
04
A某与B某结婚,A某出购房款,B某出房屋装修费。
05
A某与B某结婚,A某父母留有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A某继承,继承后A某B某一起在该房屋内居住。

提问:这上些选项,房子是谁的?
答案:都是A某的。

是不是震惊?这是怎么回事呢?下面跟随乾安法院普法小帮手的脚步,告诉你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一方的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乾安县人民法院温馨提示:
婚前同居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仅是对婚前购房行为的公示和确认。夫或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的,婚后产权仅登记在该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无论婚前婚后都视为个人财产。如果遇到婚前一方出资装修房屋、另一方出资买房的情况,建议双方最好在婚前事先约定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并登记在双方名下,避免将来造成类似的困扰和纷争。

执子之手,与子携老。
爱情是两个人的情投意合,婚姻却是两个家庭的携手相连。乾安县人民法院祝愿大家在爱情的道路上遇到正确的那个人,婚姻生活只有蜜月期没有冷静期,名下的财产只有共同所有没有单方转移,让法律来守护这份甜美的幸福。
原标题:《有情人终成眷属,这些事也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