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法 | 分手后,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和钱款是否可以要回?

一年一度的情人节就要到了,你给你的另一半准备礼物了吗?包包、手表、手机、口红、首饰......或者是“1314”、“520”的红包!想想就很浪漫,但是弱弱的问一句,万一哪天分手了,这些礼物和钱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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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帅气多金的小李在恋爱期间多次送给女朋友小丽名牌包包、手表、化妆品等礼物,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小李要求小丽返还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

【民法典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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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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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需要的赠与行为,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法官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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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但是恋爱也往往会伴随着一些不愉快的纠纷和摩擦,而这些纠纷与摩擦带来的不仅仅是感情上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对个人财产利益的侵害。所以奉劝各位恋爱中的男女要理智、理性,不要作出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范围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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