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1月26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3名被告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本案是新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20年11月,被告人孙某得知将办理的新用户手机号码及相对应的验证密码发送到某微信群,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返利(俗称“拉新”)。随后,被告人孙某安排其店员闫某了解学习“拉新”,闫某进入微信群操作,成功得到返利后,按孙某指示对其他店员进行培训,让店员都做“拉新”。

2021年1月,在孙某的授意下,闫某、哈某和其余几个店员,利用为用户办理手机号码的便利,未经用户允许,以激活用户手机号码、帮助完成任务等理由,将用户手机号码及相对应的验证密码发送至多个“拉新”微信群,获取报酬。截止2021年7月,被告人孙某、闫某、哈某等人向多个“拉新”微信群中提供、出售公民个人电话号码信息1855条,非法牟利55790.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闫某、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对三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判处罚金,且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电信领域的工作,同时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愿意在新闻媒体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道歉,并按照非法获利所得赔偿损失。

法官有话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大数据的普遍应用,信息的流通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公民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轻则收到垃圾短信、电话骚扰不断,重则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让人防不胜防。

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确立了更为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格局,使个人信息保护和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严密,这标志着个人的信息权益有了更系统的法治保障,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自此迈入崭新阶段。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就是保护我们正常的社会秩序。广大公民要增强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护能力,形成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习惯,提升针对信息诈骗及套取个人信息行为的辨别能力,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

作者/李新梅 杨纪彤

原标题:《新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