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医生直播手术过程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我们问了12348律师

原创 沪小司 上海市司法局 收录于话题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24个

近日有网友爆料,B站疑似有男医生直播妇科手术。

18日晚,山东@日照公安 发布情况通报:

2022年1月18日16时许,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接群众举报一医生疑似在网上直播妇科手术片段,遂即对涉事医院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于18时许将涉事医生厉某抓获。目前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东港警方提醒:该视频、图片涉及个人隐私,请广大网民不议论、不传播,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爆料网友称,自己于1月15日下午偶然在B站进入一直播间,从直播间的对话内容得知,系一名男性麻醉师在一名女患者做妇科手术时进行的直播。

该网友还称,在直播过程中,女患者曾询问一名在场的女医生,现场的男性人员是否是为其做手术的医生,女医生表示此人是麻醉师。

此后,爆料网友称,因不知情,女患者在手术期间一直被该名男麻醉师偷拍隐私部位并直播,“期间,男麻醉师的同事也没有阻止该行为。”

对于此事,B站18日晚回应称:经内部核查,您反馈的直播间于1月15日直播过程中被多次警告及切断,随后被永久封禁。目前我们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并将积极配合警方开展调查取证。

当事医生涉嫌违法犯罪吗?

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医院和平台是“无辜”的吗?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当事医生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同台工作的其他医生护士是否有责任?

答:涉事医生在未告知患者的情况下,偷拍患者私密部位,并对多位患者的妇科手术过程进行网络直播,系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还涉嫌犯罪。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目前,日照市东港区纪委监委已就该事件成立调查组,进驻日照市中心医院展开调查,并已对涉事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的11名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免职。而涉事医生厉某某也已被刑事拘留,并提请批捕,其执业医师资格已被依法依规注销。但其具体涉案罪名,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后明确。

律师认为,除了厉某某涉嫌刑责外,若同台工作的其他医生和护士,对厉某的网络直播行为系明知状态,却没有进行制止和干预,而是继续进行手术的,则可能被认定为厉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因其职业特性可能会看到、接触到患者的隐私部位或者私密信息,无论从职业道德出发还是相关执业规范要求,或是依据法律规定,均应当确保患者隐私或私密信息不外泄。

哪怕是非隐私部位的手术,若确实因为教学、研究、远程会诊、远程指导等需求,需要对手术进行视频、照片记录甚至需要直播的,也应当征得患者本人同意,至少要告知患者本人,让患者享有知情权,并且在手术过程中应当确保患者隐私得到保护,拍摄的部位仅限于手术部位,而不涉及其他可能会暴露患者个人信息、隐私的部位。

此类被拍摄的照片、视频或直播等信息,该信息的获取、保存、流转等应当有严格的限制,决不能向任意第三方随意散布。

以整形手术为例,患者术前术后的对比照片,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更不得以此作为美容整形医疗机构或整形医生的成功案例,向社会大众及其他来访求诊患者进行展示和宣传,否则即涉及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对患者的病情以及履职过程中获知的患者隐私承担保密责任,是一名执业医师最起码且不能突破的职业道德,随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当事医生所在医院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依法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除此之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定期组织自己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培训,学习医德规范,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就涉案事件来看,厉某执业的医疗机构,明显在日常的医疗服务管理上,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上存在重大疏漏,有严重的管理失职的问题。

除了在行政管理上,厉某执业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责任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机构还需要对直播中的患者,承担人身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视频平台是否需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答:国家广电总局于2020年11月23日下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开办网络秀场直播或电商直播的平台要落实管建同步的原则,把平台管理力量与直播间开办能力相匹配的要求精准落实到数到人。现阶段,相关平台的一线审核人员与在线直播间数量总体配比不得少于1:50,要加大对审核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将通过培训的审核人员在“审核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五条规定: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建立直播间和主播的业务评分档案,细化节目质量评分和违规评分等级,并将评分与推荐推广挂钩。要做好主播尤其是头部主播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对于多次出现问题的直播间和主播,应采取停止推荐、限制时长、排序沉底、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对于问题性质严重、屡教不改的,关闭直播间,将相关主播纳入黑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告,不允许其更换“马甲”或更换平台后再度开播。

律师认为,厉某系在自己的B站直播间提供上述违法直播活动,B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且已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有效的技术,对违法直播账号进行了封禁,难以认定构成侵权行为。

B站作为涉事案件中的直播平台,从举报者的描述和其回应来看,B站在接到违法举报后,已对违法直播活动,进行了多次警告及切断,之后又对该直播账户采取永久封禁措施,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积极配合警方开展调查取证。

因此,B站在一线审核人员与在线直播间数量总体配比达到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已在一小时左右的时间里对违法直播行为进行了干预,已经履行了网络服服务提供者的审核和监管义务的。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和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五条 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观看者如果将相关视频或截图转发有何法律责任?

答:观看者如果将视频或截图进行转发,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侵犯隐私权。该次直播本身涉嫌违法犯罪,形成视频或截图亦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而观看者将视频或截图转发,进一步散布了视频或截图,其行为进一步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观看者应当就其转发的行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并且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行为人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金祺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

原标题:《男医生直播手术过程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我们问了12348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