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高质量发展!《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权威解读来了!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济南市制定出台了《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1月25日,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召开,围绕《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行介绍解读。

主持人:

济南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王雪

发布人: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

济南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泰吉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邱锐

济南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学凯

济南提出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主要包括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宜居环境、工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九条。

在市场环境一章中,主要围绕为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作出规范。

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行业和业务,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是在市场主体登记环节,对优化登记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减办理时限作出规定。

三是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

四是在金融支持方面,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五是在公用基础设施方面,规定公用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投诉监督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降低报装成本。

六是在中介服务方面,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同时对中介服务事项明确了六种不得实施的行为。

七是在人才保障服务方面,实施泉城系列人才工程,建立数字化人力资源信息平台,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八是在创新创业环境方面,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平台。

九是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优化简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来了!济南市对政务服务慢作为、乱作为追责

在政务环境一章中,主要对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作出规定。

一是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二是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制度,实行网上办理、智能审批。

三是对证明事项作出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四是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推行分阶段施工许可,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极简审批。

五是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文物保护等统一进行区域化评估作出规定,评估结果由市场主体共享使用,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六是在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应用,推进通关流程电子化。

七是制定涉企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实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务模式,推行涉企优惠政策“免申即享”。

八是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和失信补偿、赔偿与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得违约、毁约的情形作出规定;因不履行约定造成市场主体利益受损的应当给予赔偿。

九是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对在政务服务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反复被差评、投诉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济南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对部门实施合并检查、联合检查作出规定

在法治环境一章中,主要对法治环境方面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是建立健全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基础的信用监管机制,对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其他行业领域实行分类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三是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对部门实施合并检查、联合检查作出规定。

四是对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作出规定,确需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五是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六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高水平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七是构建高效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涉外法务制度,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预防和解决市场主体的各类争议。

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济南明确十六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在工作监督一章中,主要对营商环境工作监督作出规定。

一是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二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以及下级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是发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

四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五是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咨询和投诉举报,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

六是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

七是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条例》明确提出,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明确了十六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对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工作失误或者偏差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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