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也存在报送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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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统计员交接不仔细,统计报表数据出现差错;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企业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受到处罚。这样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呢?

刘总是一家商贸企业的总经理,所在的企业为增值税免税企业,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业务,主营业务收入由商品销售收入构成,无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小丁是公司的会计兼统计人员,2020年8月,她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随即安排办公室行政人员小黄接手统计工作。

工作交接时,丁姐给小黄交代统计工作最重要的是真实准确,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因此在报送统计数据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学习统计方法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含义,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表时间、报表方式报送统计报表。

2021年5月,成都市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对刘总的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新任统计人员小黄接待了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到公司报送的2020年商品销售额指标的报表上报数据为7857千元,但是现场检查的数据为7425千元,有432千元的误差。执法检查人员从原始资料计算,2020年8月份数据应该是560千元,而上报数据是992千元,错误就出现在这里。

原来丁姐在职时由于8月份公司的财务比较忙,在报送统计报表时,当月的会计报表还没有做出来,所以就预估报送了8月的商品销售额,是这个原因造成了误差。而小黄在接手统计工作后,就一直没有发现预估报送8月数据与实际情况有差异。

小黄马上又解释说道公司业务比较单一,同时免缴增值税,因此商品销售额与营业收入完全一致,每月在上一期统计报表的数据基础上,累加当期数据计算填报。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差错数额恰恰正是小丁当初上报数据的预估差额,小黄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更重要的是,公司统计负责人是由财务部经理兼任的,他对公司每个月的决算数据都很熟悉,如果他每个月都审核、签署上报的统计数据,就不难发现并及时纠正统计报表中的错误数据,这个违法行为也可以避免。而现在,公司已经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市统计局将对单位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成都市统计局对刘总的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成都统计局执法监督局 副局长 李雪菲

刘总的企业统计违法行为有哪些?

刘总的企业涉嫌的是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商品销售额指标存在虚报的违法行为。经过调查,刘总的公司在2020年更换过统计人员,原负责统计报表工作的小丁,在交接工作时仅说明了日常统计报表的填报方法和思路,未对往期报表数据中存在预估数据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新任统计人员小黄接手工作后,认为单位业务比较单一,同时免缴增值税,因此商品销售额与营业收入完全一致,所以只需继续沿用前任统计人员的统计方法:也就是每月在上一期统计报表的数据基础上,累加当期数据计算填报。但是,由于小黄接手时上一期统计报表数据就已经有差错,他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最终导致了年报中相关指标数据的全年累计数据与实际不符,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刘总公司的违法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刘总公司虚报统计数据的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小黄也不是故意报送虚假统计数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吗?

不可以。提供虚假统计资料不能以过失为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本案例中,该企业的原始资料、财务报表,说明他们具备准确填报统计数据的条件,即便小黄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对预估数据不知情,但她并没有根据已有条件去修订错误数据,说明该单位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有主观过错。

案例中,刘总公司还是比较重视统计工作,怎么会出现统计数据出现误差的情况呢?

刘总公司虚报统计数据的行为被执法检查发现并被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统计岗位工作交接不认真细致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案例中,被处罚单位未能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机制,对外报送数据缺少必要的复核流程保障;交接统计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对存在预估数据的关键信息没有进行交接,新任统计人员也没严格按统计制度规定严格用原始资料计算、核实每一笔统计数据,只核对了当月数,没注意累计数中存在的差错。

二是未真正使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填报的基石。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填报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统计数据具有连贯性、可比性、多源性等特点,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准确填报统计报表的坚实基础和有效方法。本案例中,被处罚单位差错指标的依据不符合《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其填报依据并非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而是往期统计报表数据,这种使用过渡数据或非原始记录的填报方法,一旦某个环节出错,就会导致连带差错,在数据达到一定规模以后,更难发现和纠正。

对于做好调查对象统计基础工作,有什么建议呢?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可以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021年6月,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从队伍建设、制度机制、工作保障等方面对基层基础建设提出了意见。就这个案例而言,具体到我们的统计调查对象,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作交接必须落实到位。统计工作交接应理清:数据来源、填报方法、统计口径,对于单位构架复杂、财务账目设置特殊、网报系统曾提示的核实性错误等,更应进行详细说明,确保交接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使用数据前要细致比对。调查对象数据的提供和上报部门,应加强内部协作,对外报送的数据应该保持口径一致,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关联性全面负责,每一笔数据都应该有清楚的来源、都应该与原始资料相对应。同时,要注意区分统计指标与财税指标数据口径的异同,也要清楚统计年报和定报报表分属于不同的报表体系,填报路径和数据口径也不尽相同。要加强数据资料的分析、比对,避免因惯性思维造成的对外报送数据失实的错误出现。

三是确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既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保障。单位领导把关既是全面履行职责的体现,也是对工作质量的全面体检,统计负责人或主管统计工作领导应尽到数据审核的把关责任。

四是充分利用现有辅助手段。为使填报人员能够学懂易用《统计报表制度》,成都市每年都会对全市“四上”企业统计人员进行培训,企业统计人员都应该积极参加,认真学习统计制度。

原标题:《你也存在报送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