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 | 3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触目惊心!

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2年01月04日12时00分,马某龙(男,45岁)驾驶“五羊牌”三轮电动车,沿原州宋家巷马师羊肉馆门口西侧路边起步掉头时,与白某兵(男,47岁)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陕E7J***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宋家巷由北向南行驶至马师羊肉馆门口路段处相撞,相撞后马某龙驾驶的“五羊牌”三轮电动车失控后又与该路端东侧停放的宁D09***号公交车、宁D081***号公交车相撞,造成马某龙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当事人马某龙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第三十九条 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之规定。

当事人白某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马某龙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白某兵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吕某明无责任;当事人王某文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2年01月08日02时40分许,马某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FN***号小型轿车沿固原市原州文化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东海太阳城南门路段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军弃车逃逸。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及其第(一)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之规定。

当事人马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马某军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2年01月08日23时30分许,韩某祥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A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固原市原州区西城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西城街与文化街交叉路口路段处右转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文化街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道路中央一节隔离护栏损坏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祥驾驶宁DAZ***号小型普通客车驶离事故现场。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及其第(一)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之规定。

当事人韩某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韩某祥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驶机动车时

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杜绝一切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请安全文明驾驶

原标题:《五大曝光 | 3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触目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