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庭审直播进“共享法庭” 共助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的权益保障,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1月19日,江山法院举行“院长开庭”庭审直播活动,公开开庭审理游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该案由江山市人民法院代院长祝志昌担任审判长,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殷一村出庭支持公诉。庭审全程以法治云课堂的形式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江山法院官方抖音号等平台同步直播,全市各工业园区所在乡镇、村社“共享法庭”同步直播,包括企业负责人、采购人员在内的1.5万余人参与观看。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为全市企业敲响“警示之钟”。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游某某在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利用担任浙江某美装整体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多个供应商及业务员给付的回扣、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共计价值人民币77493元,并在产品清点、验收及回款方面为供应商谋取利益。

被告人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剪影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游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院长说法

提及“受贿”,人们往往容易联想到公权力引发的权钱交易,而商业回扣、返点等常常被当做创收来源甚至行业潜规则。殊不知,此类行为面临严重的刑事风险,一着不慎会断送职业前程。随着国家反腐举措的精准化,商业贿赂越来越受关注,罪名之一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修正案(十一)》 以“数额+情节”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配置,并把最高刑从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体现了惩治商业贿赂的决心。

江山现有各类企业4000多家,其中多数是中小微企业。每一家公司、企业都凝结着企业家的心血,企业一旦出现刑事犯罪,必然会对公司、企业形象造成很大打击。因此,作为公司、企业员工,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要保持职业操守,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要认识到刑事法律风险和隐患如影随形,在法治框架内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企业也要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警示教育,发挥内部监督机制作用,不包庇,不纵容违法人员,坚持公平、诚信、等价有偿,避免损害商业信誉。

检察长法庭教育

庭审期间,殷一村分别从个人、企业、社会三个层面进行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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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阅卷过程中一直在思考,是什么导致了本应处于人生最好年华的被告人一步一步走向犯罪。也就是说本案在个人、企业以及社会层面又会带来什么启示。从具体上来看,本案不算是什么大案,但是从社会一般预防层面来看,公诉人认为本案的普法意义不能算小。

从个人层面来讲。被告人正值中年,是年富力强、事业有为的年纪,是家庭的支柱、父母的骄傲、妻子孩子的依靠。本应该凭借自身过硬的能力、丰富的经验为家庭、为单位、为社会创造财富,体现自身价值。但是因为法律观念的淡薄以及疏于自我约束,将单位的信任当做放任、将公司的托付当做权力,最终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所以也提醒大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从企业层面来讲。权力是把双刃剑,企业运营有风险。不少人认为,只有国家公职人员才会面临职务犯罪的风险,民营企业在风险防控方面往往重视不够、措施不足,给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个人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甚至有人误以为这只是“潜规则”,是人情世故,与违法犯罪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我们通过今天的庭审,相信广大的企业经营者对本罪也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希望能够引起重视。我们想对企业经营者说,从风险防控方面而言,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

从社会层面来讲。当前我市正在全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而言,“诚信”二字值千金,“诚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栽得梧桐树”,才能引得“凤凰”来,维护社会诚信经营环境,是每个企业经营者,每个市场主体,甚至是每个公民都应当负起的一份社会责任。但是毁树容易种树难,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最为脆弱的,是最容易受到一个个小的事情,一个个小案的影响。我们也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让大家能够提高认识,引起共鸣,达成共识。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行程中,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过程中,在江山市实现跨越赶超的行进过程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积跬步以成千里,滴水以成汪洋。

“共享法庭”观看现场

本案庭审全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江山法院官方抖音号等平台同步直播,江山市各工业园区所在乡镇、村社“共享法庭”同步直播。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原标题:《法检“两长”庭审直播进“共享法庭” 共助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