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法院敲响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理第一槌

原创 南溪区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郎桔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1月18日上午,南溪区法院罗龙法庭对一民事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自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南溪法院的第一例。

该案系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出现被告提起反诉、未成年子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遂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承办法官经庭前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案进行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基层法院只有适用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而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民事案件至少需要一名审判员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不仅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知识链接: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那是不是所有普通程序的案件

都可以适用独任审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此外,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种类较多,比如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对仲裁裁决审查的案件等。

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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