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喝酒有风险 劝酒需谨慎

“知章骑马似乘船,眼花落井水中眠”,也不知道当时贺知章受伤没有,要是搁到现在,李白、李琎、张旭这群酒友估计心里都得捏一把汗……因为,共同饮酒人出了意外,酒友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喔!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20年3月31日晚上,甘肃省白银市祁某邀约张某等九人在某会所聚会喝酒唱歌。玩至凌晨2时,祁某结账大家离开会所,张某驾车搭载李某、杜某返回途中与一货车尾部相撞,张某、杜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张某家属对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祁某作为聚会召集者和组织者,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五人有劝酒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会所违反疫情管控规定,提供聚会场所,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祁某等人和会所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0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祁某组织聚会、李某与张某同乘往返,二人对张某死亡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10%赔偿责任;其他五人及会所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判决得到二审、再审法院的支持。

监狱公职律师析理释法:

认定侵权责任主要考察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过错四个方面。按照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本案为一般过错责任,因此,搞清楚张某死亡是谁的过错,有多大过错是判定侵权责任的关键。

1、张某对自己身亡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由于张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对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应对酒驾行为及后果自担风险,自负其责。

2、祁某作为聚会的召集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祁某对张某饮酒驾车的行为未进行提醒、劝阻,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3、李某作为聚会的参与者,对张某酒后驾车行为,李某同乘返回,未进行提醒、劝阻,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4、其他五人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过错责任,并且对张某驾车一事并不知晓,饮酒期间虽然有敬酒行为,但未实施强迫性劝酒、恶意灌酒等行为,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承担过错责任。

5、会所经营行为与张某醉酒及发生交通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

公职律师提醒:

根据司法判例,以下几种情形,造成共同饮酒人的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强迫劝酒型。以“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不依不饶、故意灌酒等方式,强迫他人饮酒的。

明知故犯型。明知饮酒人身体疾病或酒量有限,尤其是在出现不良反应后,仍然劝其饮酒的。

未予护送型。组织人、劝酒人对饮酒过量的共同饮酒人,未尽到照顾、护送和通知家属等义务的。

不加劝阻型。对共同饮酒人酒后驾车、爬山、游泳等危险行为不加提醒、劝阻的。

公职律师建议:

春节将至,走亲访友聚餐饮酒助兴在所难免,建议推杯换盏之际,履行好安全注意义务。文明饮酒,不劝酒、不拼酒、不灌酒,当有人醉酒时,及时护送回家或通知家属,及时劝阻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尽量避免发生意外。

法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权利,但当自由超越了边界,造成严重后果,再高的赔偿都无法挽回鲜活的生命,再公正的裁判也无法消除亲情友情因此而蒙上的阴影。再次敬告:喝酒有风险,劝酒需谨慎!

相关法条:

《民法典》18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176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1166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受损,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1186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害责任。

《民法典》1190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喝酒有风险 劝酒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