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行人有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随着时代的发展

驾驶机动车出行成为人们最为常见的出行方式

随之而来的是

交通事故频发

有些车辆和行人着急赶路

互不礼让

导致行人被撞

那么在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

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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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4日10时22分,被告孙某驾驶黑XXXXX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鹤岗市向阳区XXXX人行横道附近处时,车辆前部与由北向南跑着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邹某相接触,造成邹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孙某承担主要责任,邹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邹某受伤后,治疗伤情花费数千元,经鉴定为伤残十级。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万余元,双方产生争议。另查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XX保险公司承保黑XXXXX号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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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邹某身体受到损害,系被告孙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孙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承担次要责任。该机动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法律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未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承担。故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给付邹某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捌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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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中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原告的诉求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故无须划分双方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供稿:贾岩

原标题:《以案说法 | 行人有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