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许多人短途出行的不二选择。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看到骑着电瓶车左冲右突的外卖骑手、风风火火的上班族和接送孩子、风驰电掣的家长。但电瓶车使用量剧增的同时,交通事故数量与伤亡率也在不断攀升。
据统计,平均每小时就有1名电动自行车骑行者死于道路交通事故,5名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
执行局·小范
“上周过马路的时候被一辆急转弯的电瓶车撞倒,手臂和小腿都擦伤了”
刑庭·小陈
“经常看到外卖小哥一边看手机一边骑车,实在太危险了”
审监庭·小肖
“我有次上班骑自行车右拐的时候,后面的电瓶车来不及刹车撞到我车尾,还好我身手矫健才没受伤”
商事庭·小刘
“骑电瓶车的和汽车抢道,真是‘谁弱谁有理’了”

违规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正逐渐成为生活中隐形的“马路杀手”。在电瓶车驾驶员闯红灯、逆行、随意变换车道——享受“速度与激情”的背后,付出的可能是生命的代价!
案情简介
近期,上海普陀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案。
2021年6月2日下午1时许,普陀区双山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违规安装遮阳棚的电瓶车与一辆推行的自行车相撞,推车女子被撞倒,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据道路监控测算
两车相撞时,电瓶车时速高达每小时30公里。(有实验证明在该时速下,电瓶车紧急刹车后要滑行20米才能停下。)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现场图片
经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盛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作了相应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一次危险驾驶行为酿成一场无可挽回的悲剧,给两个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伤痛。本案的被害人张某生前是一名临退休人员,当天出门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途中遭遇车祸,还未曾享受一天退休生活,就猝然离世。而被告人盛某某也因违法交通法规、驾驶电瓶车造成重大事故触犯法律法规,终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主审法官介绍
董婷婷,女,法学硕士,现任上海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团队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
主审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获嘉奖、“业务能手”、“办案能手”等荣誉。
法官说法: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只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实上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只要“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就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包括但不限于超速、醉驾、闯红灯、违规载人、逆行等。
此外,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2019年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要求其设计速度最高不超过25公里/小时。在规定的速度内行驶,不仅是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切勿抱有“我弱我有理”的心态和“顶风上路”的侥幸心理,安全驾驶,珍爱自己也珍视他人的生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标题:《血的教训!“速度与激情”不能以安全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