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请“依法带娃”吧!毕竟“爱比惩罚更有力量”

一个小女孩乖巧地坐在法庭里,

法官侧着身轻声与小女孩交流。

同样是一名母亲的法官

看着小女孩孤单的身影,

不禁有些心酸。

“法官阿姨,

您收到我写给您的信了吗?

那里面有我的心愿。”

“孩子,阿姨收到你的信了,

也认真读了,

从信中阿姨知道了

你的生活、学习情况,

还知道你的心愿是什么。”

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的孩子却并不幸福。

2021年9月2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原告是上述小女孩的妈妈。

小女孩的妈妈称,小女孩是她与孩子的父亲(被告)唯一的婚生子。两人离婚后,孩子交由其父亲抚养,但孩子的父亲在抚养孩子期间,经常因孩子学习成绩较差、不按时完成作业等缘由打骂、变相体罚孩子,并拒绝自己探望孩子。孩子不仅得不到她渴望的母爱,孩子父亲经常打骂孩子的行为更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和摧残,使得孩子每天生活得胆战心惊、如履薄冰,也导致年满10周岁的孩子性格极度自卑、内向,严重缺乏安全感、不愿意和人交流,注意力分散,无法专心上课听讲。故,孩子的母亲诉请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自己抚养孩子,并要求孩子的父亲支付抚养费。

承办法官翻阅孩子母亲提交的证据时,发现了一封孩子写的信。信中孩子告诉法官她的父亲经常打骂她,她希望和妈妈一起生活,让妈妈保护她。进一步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尽快安排了案件庭审,以便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法官,我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啊!打她,我也心疼的呀!”

庭审中,原、被告对孩子的情况进行详细陈述,被告表示其不愿意变更抚养权,为了孩子的教育问题,即便对孩子有打骂行为,也属于正常、合理的范围。在法庭辩论环节,被告承认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确实有失偏颇,但被告称是为了孩子好。

为了进一步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经征求原、被告双方同意,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与孩子进行单独谈话。“法官阿姨,我希望你能把我判给我妈妈,因为我跟爸爸一起生活的时候,已经被爸爸打怕了”。小女孩当场向法官再次表明了自己想和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小女孩变更为其母亲(原告)抚养,孩子的父亲(被告)自该案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孩子的父亲正在积极履行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法官

寄语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方式千万种,但不论家长选择哪一种,都应以科学、合理、有效的沟通方式与子女进行平等、友善的交流,耐心倾听孩子内心的真实想法,适时教育、引导子女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孩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等。特别在分居或离异家庭中成长的子女,更应该得到父母双方健康、温暖的关爱与陪伴。

释法

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供稿:环资庭

制作:政治部

一审:王娟 徐蓉

二审:杨慧茹

三审:董维娜

原标题:《【以案释法】请“依法带娃”吧!毕竟“爱比惩罚更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