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21年度教育热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2021年,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这一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教育系统要为“十四五”时期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开好局、起好步。

2021年,多项教育举措出台或落地实施,从落实“双减”到细化“民促法”,从推进“幼小衔接”到成立“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从深化“高考改革”到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从“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到“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教育惩戒权”到“教师法修订”征求意见,从“防治网络沉迷”到推进“健康教育”……每一项改革创新,都为贯彻教育新发展理念、构建教育新发展格局、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新思路。

下面甘小教带您一起盘点,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2021年度教育热词。今天,盘点的热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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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政策解读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就社会关注的学生成绩、学生隐私保护、家庭作业、学生欺凌、校园性侵等问题明确了学校责任。

《规定》全面构建了学校保护制度体系,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如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完善相应的防治工作机制。明确从预防、教育、干预制止到认定调查、处置等方面的防控具体要求,特别细化了构成学生欺凌的情形和认定规则,便于学校把握、运用。

同时,《规定》完善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的防治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明确了禁止教职工与学生谈恋爱等行为。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第三章内容专门是学校保护,具体内容如下: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学校应当组织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引导培养未成年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学校应当聘请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开展常态化的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其法治意识。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适时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开展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服务,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学生特点,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引导未成年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提高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课程教育、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形式,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节能环保等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食堂节约用餐、节能环保等管理制度,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支持未成年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保证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引导其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

学校应当加强美育教育,提高未成年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

学校应当改善视觉环境,每日定时组织开展眼保健操,预防和控制未成年学生近视的发生和发展。

学校应当提供丰富、多样化的课后服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作业辅导或者组织开展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等活动。

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以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者志愿者提供。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随意提高难度、加快进度,加重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未成年人;

(三)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四)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五)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六)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未成年人捐款捐物;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定期排查和及时消除校舍、消防、食堂、卫生、饮水、危化品管理、教育教学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教职员工和未成年人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自救互救方法。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校长、园长集中用餐陪餐、家长代表陪餐、用餐信息公开等制度。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安全守则意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乘车安全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将学生欺凌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开展定期排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及心理辅导、教育引导等工作。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学校、幼儿园应当密切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加强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协作,及时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来源:甘肃省教育厅新闻中心综合整理

编辑:李晨阳

责编:杨田

监制: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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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盘点2021年度教育热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