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苏先生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对瓷瓶,快递员签单走后,苏先生打开包装看到一个瓷瓶上有裂纹。苏先生想起诉快递公司和供应商。他能胜诉吗?
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由来
本条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内容。
特别思考
像《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与《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这样高度一致的的现象,在其他法律之中也存在。法律应该简洁明了,便于百姓理解、掌握和运用。立法时,应将中国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尽量减少重复的内容。
法律释义
一、为什么对网络交易的交付时间进行专门规定?
电子合同、网络交易的标的物或者服务的交付时间的确定,对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重要影响。如:交付时间会涉及风险的承担、物权的转移、交易价格的调整以及标的物的孳息等等。
二、确定交付时间的规则
1. 快递交付商品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如网上购物。
2. 提供服务的,以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如网约车。
3. 合同标的为数字产品采取网上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电子数据、虚拟财产等。
4. 当事人对交付时间有特别约定的,依约定。
法律实务
一、如何确定“收货人签收”?
1. 收货人亲自收货,在快递单上签字即为签收。
2. 他人代为签收,购买人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收货人在快递单上签字即应认定为签收;购买人不同意且事后不追认的,不能认定为交付。
3.快递员在没人签收,仅将货物放在邮寄地址就走的,购买人不同意且事后不追认的,不能认定为交付。
二、快递中的风险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1、经营者选择快递交付货物的,货物在途中损坏或遗失的风险不应由购买者承担。
2、合同双方约定由购买者另行确定物流方式和人员的,货物在途中损坏或遗失的风险不应由经营者承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二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例解析
本案,因苏先生亲自接收货物,并已经签收。其没有当场查验货物的责任应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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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文江公众号
原标题:《快递员走后才发现货物瑕疵起诉还能赢吗?——《民法典》关于网络交易交付时间的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