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实施,他们感受到了新变化......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

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那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江苏是如何适用的呢?

01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李某曾因急需资金向相识多年的朋友陈某借款,有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后李某突然去世,但未及还款。

2021年12月,陈某以李某的妻儿为被告,向镇江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清偿李某生前的债务。立案后,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除妻儿外,还有父母为继承人,都已经是八十多岁的高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李某的儿子在国外留学刚刚回国,目前因疫情被隔离。李某妻子因丈夫去世突然,怕亲人难以接受,对于李某去世的消息尚未告知刚刚回国的儿子和年迈的父母。

审理中,李某的妻子提出请求,希望延缓开庭审理。

本案并不存在太大争议,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明确。但因债务人突然离世、当事人情况特殊,有必要考虑亲人情感等因素,加之程序上此类纠纷需要追加所有继承人为被告,增加了短期内审结的难度。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普通程序独任审判的相关规定,裁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由审判员一人适用独任审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发挥独任制灵活高效的优势。

法条链接:

原条文 现条文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02

裁判文书电子送达

睢宁县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跨域离婚案件,原告是安徽人,被告虽然是本地人,但在外地工作,双方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婚后因为工作长期分离、缺少交流沟通,致使夫妻矛盾加深,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通过网上跨域立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前期因原告无法提供目前被告的详细务工居住地址,致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为此利用网格化指挥平台与被告户籍地网格员取得联系,通过基层网格多方打听,终于电话联系上了当事人,法院以被告确认的电子邮件送达了应诉手续。

因被告受疫情影响不方便参加线下庭审,2021年12月28日,睢宁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在线开庭。在听取当事人对离婚事项的意见后,法官随即就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释明,双方当即表示同意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并确认通过微信传输方式接收。

“我接到判决书了。”“谢谢法官,判决书已收到。” 2022年1月4日上午,身处异地的双方当事人均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收到判决书。

法条链接:

原条文现条文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03

公告送达期限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4万元劳务费,希望案件能够尽快开庭。法院立案受理后,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却迟迟无法送达给被告。

速裁团队尝试了多种方式:电话联系是空号、专递邮寄遭遇退件、原告多次上门自行寻找未果……

2021年12月29日,案件承办法官驱车前往家住扬州附近的被告处上门送达并了解情况,兜兜转转到达被告家,但被告家中无人,大门紧闭;走访周边众多群众调查询问,邻居们均称常年见不到这家人;向社区干部了解情况,得知该户人家一直无人居住,社区里也少见其身影。承办团队尝试了多种送达方式,依旧无法送达。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决定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期限规定,适用30天公告期,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法条链接:

原条文现条文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04

微解纷+司法确认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4日,无锡某房屋代理公司与某房产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成功进行了信息网络平台的线上调解和线上司法确认。

该房屋代理公司曾为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提供居间服务,双方因佣金支付问题产生纠纷。经过微解纷平台指派的非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地组织双方对账、协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了欠款金额,并拟定了还款方案。

随后两公司在微解纷平台线上申请法院司法确认,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实现了非诉讼与诉讼的无缝对接。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因双方当事人均事先向法院申请了“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各自提供了有效的电子接收方式,法院遂将裁定书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送达到当事人手中。

法条链接:

内容原条文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现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原标题:《《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实施,他们感受到了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