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第十六期 杨瑞华:工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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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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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期

主讲人:民事审判第四庭 一级法官 杨瑞华

工伤的概念

1

概念: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从此处可以看出一般工伤认定需要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相关答复和司法解释突破了工伤认定要有劳动关系的前提。

典型案例

2

2019年9月,中石油某管道公司与天津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工艺管线防腐工程合同》。天津某建筑公司向中石油某管道公司承包了工艺管线防腐工程,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姜某,姜某又转包给王某。2019年10月,王某雇佣的赵某从事上述工程防腐工作下班以后,乘坐王某提供的工友驾驶的面包车,按照工程负责人的指示在附近寻找住处时与另一辆车相撞,致赵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地所属交管大队认定工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的妻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死亡为工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天津某建筑公司向中石油某管道公司承包工艺管线防腐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姜某,姜某又转包给自然人王某,王某雇佣的赵某按照工程负责人的指示寻找住处时发生事故,认定赵某是否构成工伤不须以其与用人单位天津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天津某建筑公司不服当地人社局工伤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例外情形

3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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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第十六期 杨瑞华:工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