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固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曾经的交易对象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迟迟未能与被执行公司取得联系,遂以邮寄的方式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不久,执行法官即收到邮局反馈的送达回执,显示“已妥投”,但被执行公司依然没有任何回应,于是法院又依法冻结了该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其后,执行法官一直尝试联系被执行公司,但对方的电话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于是执行法官决定加大执行力度,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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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也奇怪,就在采取限高措施后的第二天,一名自称是被执行公司法律顾问的男子主动致电西固法院执行局,张口就质问法院凭什么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虽然这名男子之前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委托手续,但这毕竟是执行立案后第一次有人代表被执行企业联系法院,执行法官还是耐心向其解释了法律的规定,并希望他转告公司尽快履行义务。然而这名男子的态度十分强硬,不仅对法官的好言相劝置之不理,还在电话中叫嚣:“即使被限制高消费也不会对公司产生任何影响,我们有的是办法!”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又过了几天,被执行公司还是没有履行义务的意愿,执行法官准备对被其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可就在这时,公司的法律顾问再一次打来了电话,态度却比之前温和了许多。他告诉法官,全部案款已经汇入了法院的案款专户,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从限制高消费名单中删除。执行法官答应了他的请求,案件顺利执结。


或许您会感到奇怪,为什么这家公司连冻结银行账户都不在乎,反而在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主动履行了义务?答案就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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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制高消费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后,不能从事“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但由于这一概念过于宽泛,《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三条中又明确列举了九种被禁止的高消费行为,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果申请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时,可以向发布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举报。经查证属实后,被执行人可能会被处以拘留或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违反限制消费令是依法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定条件之一,如果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除了会被继续被限制消费外,还会受到其他更为严厉的失信惩戒措施。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执行人为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行为,否则同样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正是因为被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生活和生产经营受到了不利影响,所以才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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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绝不是一纸空文,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可谓是方方面面。西固法院再次呼吁所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千万不要等到自己的权利被限制时才追悔莫及。

来源:西固区法院
原标题:《【基层法院动态】西固区法院:被执行人前后态度大反转,只因一纸“限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