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弟弟转包他人的土地为啥没要回来?——《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的默示追认

典型案例

哥哥仔城里居住。弟弟在哥哥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邻居签订了转包协议,将哥哥的承包地转包给了邻居,期限10年。哥哥每年都收到了邻居的承包费。但因转包期内土地承包价格涨价,哥哥以弟弟无权代理,其签订转包协议无效为由要回承包地,起诉法院,法院没有支持。为什么?

法律条文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律由来

一、本条吸收了《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本条增加了:“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

法律释义

一、无权代理的情形

1.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 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

二、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虽然《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当然无效,行为人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这时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三、民法上的“追认”

1. 定义:具有追认权的民事主体事后的同意或承认。

2. 性质:形成权。

3. 类型:明示、默示。

法律实务

1. 在法律实务中,本条的适用,应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相结合。

2. 在民事审判中确认“追认”等事实,应以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为前提。

案例解析

上述案件中,弟弟未经哥哥授权,将土地转包给邻居,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承包期内,哥哥一直收取转包费。哥哥的行为属于“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行为,属于事后对合同的追认。因而合同的效力及于哥哥。法院依据本条的规定,会驳回哥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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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文江公众号

原标题:《被弟弟转包他人的土地为啥没要回来?——《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的默示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