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无收入来源,又无财产存款,未成年人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那么民事损害赔偿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南陵县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中学学生,2021年2月清晨6时许,王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去学校,骑行途中,迎面驶来一辆大货车,因天色未亮且货车灯光刺眼,王某不慎撞倒非机动车道上的行人陈某,造成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陈某伤情伤残等级为九级,陈某遂就赔偿问题与王某的父亲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秉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维护公平公正理念,多次组织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耐心劝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动车因价格便宜、方便快捷等优点成为很多人的出行选择,其中不乏很多中学生,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中因未成年人驾乘电动自行车的占比一直居高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关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王某未满十八周岁,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名下无财产。因此,应当由王某的监护人即王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在此也提醒各位家长,要加强孩子交通安全教育,提升孩子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出行。
本文图片来源网络
本文作者:王卉
本期编辑:李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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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走进民法典】未成年人酿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