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日,姚某向相山区法院起诉陈某某,要求其偿还借款76.5万元及利息。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陈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姚某主张,2015年5月29日姚某向陈某某出借76.5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60个月。当日,姚某向陈某某丈夫濮某某汇付76.5万元。陈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还本付息,陈某某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法律责任。法院根据姚某提交的证据,判令陈某某偿还姚某借款本金76.5万元及利息。经法院再审审查,姚某承认2015年5月29日借条中产权人处陈某某的签字及捺印均为本人所为,不是陈某某本人签字及捺印,该借条系伪造。因姚某故意假冒陈某某签署借据,提交虚假证据,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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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相山区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姚某仅有与濮某某转账银行流水。姚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就向濮某某转账76.5万元及姚某与陈某某之间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出借款项之后陈某某亦不存在偿还利息的情况。相山区法院依法裁定对姚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并对姚某处以五万元的罚款以示惩戒。
案例分析
本案中,姚某抱着侥幸心理做虚假陈述并向法院提交“伪造借据”,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严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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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1)恶意利用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2)起诉时隐瞒存在已针对同一事项的生效裁判或者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等事实;
(3)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恶意主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5)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侵害对方利益;
(6)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
(7)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达成损害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以物抵债协议;
(8)故意错列被告或者第三人,把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拖入诉讼;
(9)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财产权利,或者主张捏造的优先受偿权;
(10)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11)在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诉讼行为;
(12)当事人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3)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诉讼;
(14)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意图改变诉讼管辖;
(15)其他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
文:相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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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整治虚假诉讼】伪造借据构成虚假诉讼,他被罚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