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人大换届选举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东阳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人大换届选举

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良好工作秩序,营造平安和谐、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于下列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破坏选举秩序

在依法选举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威胁手段。对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扬言实施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写恐吓信、发送恐吓短信、投寄恐吓物;在选举现场通过“撑场子”等方式进行暗示威胁,或者雇佣、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扰乱选举正常进行的。

2、欺骗手段。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致使选民、候选人产生错误认识,违反自己真实意愿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者致使选举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违反自己真实意愿履行职责;或者冒名顶替他人行使选举权,扰乱选举的正常进行的。

3、贿赂手段。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它舞弊活动的目的。

4、伪造选举材料。伪造选举文件,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

5、虚报选举票数。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

6、其他破坏选举秩序行为。如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占据秘密写票处,在选举现场以吵闹、悬挂或展示横幅标语等方式无理取闹,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的;抢夺、撕毁、烧毁票箱、选票、选举公告等选举工作相关设施、物品的;围攻、阻拦流动票箱或阻扰票箱封存、转移等行为;利用亲戚朋友、宗族宗派、雇佣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的。

二、寻衅滋事

在选举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随意殴打、拦截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行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诽谤、诬告陷害

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大字报”、“小字报”及印发、散发传单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散布候选人及相关人员隐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的行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殴打他人

选举过程中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行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损毁财物

选举过程中故意损毁财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行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碍执行职务

围攻、辱骂、殴打正在执行选举相关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民警、协助人员,致使选举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扰乱单位秩序

以各种与选举相关的理由,在镇乡(街道)等单位实施围堵、占据主要通道的;在办公场所、门口等区域,吵闹,张贴、散发传单,悬挂、展示横幅标语的;强行进入、占据会议会场或办公室的等行为,且拒不听从劝阻,影响单位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提倡全体公民依法、文明、有序选举;提倡公民自觉与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作斗争,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东阳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22日

原标题:《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人大换届选举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