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道理】伪造借条、虚假诉讼,法院:罚款2万!

近日,新会法院对一起涉伪造借条、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陈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基 本 案 情

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某诉称朋友徐某于2020年2月17日向其借款3.6万元,后一直联系不上。遂陈某将徐某诉至新会法院,要求返款借款及利息。

审理过程中,陈某向法院提交《借条》,内容载明:本人徐某向陈某借款3.6万元,一个月后返还,附支付宝转款记录3.6万元,并有“徐某”的签名和手印。法院审理查明发现,该《借条》无原件,可能为陈某伪造。

陈某向法院提供的“借条”

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后,陈某承认《借条》系其伪造,其与徐某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事实为其向徐某微信转账3.6万元购买口罩,但徐某一直没有交付口罩,也未退还货款。

陈某也表示,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诈骗案进行侦查。但因公安机关尚未找到徐某,陈某遂想通向法院起诉徐某追回货款,于是伪造借条向新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依法处理

新会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陈某在公安机关已经对其报案称徐某未交付其口罩且没有退还货款涉嫌诈骗之事予以立案侦查后,并明知其与徐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仍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干扰司法秩序,其行为已经妨害民事诉讼。

为惩处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遂新会法院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陈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陈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提醒您

法律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能作伪证、假证,并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虚假诉讼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法庭是神圣、庄严之场所,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或有其他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的行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一旦查实,可能面临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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