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 疫情成为企业不履行合同的"免责金牌"?龙口法院判决来了!

近年来,龙口法院深刻领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断,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升级各项工作,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在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中,龙口法院妥善审理因疫情导致的履行合同纠纷,依法正确认定和分析不可抗力,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某纺织公司为了抗疫需要,临时投资生产制造口罩用的熔喷布,与被告山东某材料公司签订了数个用于生产制造口罩用的熔喷布原料改良塑料合同。由于抗疫取得重大胜利,故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原料明显过剩产生囤积,故原告于2020年7月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合同预付款,被告均不认可。

故原告某纺织公司将被告山东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返还预付货款。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合同的名称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进行确定。故本院认为原告加工定作的熔喷料用于制作口罩,属于专用产品,而非普通产品,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加工定作合同。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因国内疫情好转导致口罩需求量下降,造成原告购买的熔喷料囤积,属于商业风险,既非不可抗力,也不属情势变更。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既未协商一致解除涉案合同,双方也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返还预付货款,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全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疫情的爆发对于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障碍,疫情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分析、研判、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前提,法院应当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准确理解和统一适用法律,本案瞄准疫情之下司法审判服务营商环境的具体着力点,妥善审理因疫情导致的履行合同纠纷,依法正确认定和分析不可抗力,贯彻落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消除疫情对市场带来的消极影响,进一步修复并优化了营商环境。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 | 疫情成为企业不履行合同的"免责金牌"?龙口法院判决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