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典型案例:曲阳县齐村镇某村牛某自2012年在家中偷偷设立吸储点,以月息1分到1.5分非法吸收村民存款。2019年资金链断裂,吸储点崩盘,县公安依法立案侦查。案件办理期间,经镇政府工作人员、办案干警做大量思想工作,犯罪嫌疑人牛某和王某家属积极筹集资金141万元,全部清退给集资参与人。县法院审判过程中,结合被告人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社会危害性及本人清退款项、认罪认罚等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王某红单处罚金;其余二人免除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2012年,晓林镇某村李某开始经营曲阳县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食品批发和零售。自2012年开始,李某以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陆续向本村及周边村民,以公司借据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年利息5厘至1分不等。截止案发,共计 127万元存款不能兑现。
2018年3月1日,陆续有该公司集资群众报案,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2日立案进行侦查。
犯罪嫌疑人李某到案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且不积极退赔集资款。最终,李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11年。
重要提示:曲阳县司法机关在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时,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定罪量刑时,重点考量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非法集资人配合调查、清退款项、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对积极退赃退赔,取得群众谅解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对拒不配合调查、不交代资金去向、不退赃退赔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请非法集资人积极主动配合工作,穷尽手段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来源:曲阳政法发布
编 辑:杨旭晴
初 审:杨晓宁
终 审:王 靖
主办单位:中共曲阳县委网信办
原标题:《【普法课堂】主动退赔从轻,抗拒调查严惩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