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分不清,法官教你来区分

案情简介

2015年底,某交通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自己名义与某工贸公司签订购货协议,从后者处购买了一批路面标线涂料,张某通过个人账户支付了部分货款,并以自己名义与某工贸公司完成结算并签字。

后某工贸公司将张某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张某认为,自己作为某交通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及结算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所有货款均应由公司承担。承办法官从合同的签约主体、付款人、结算人等角度出发,向张某耐心解释该笔债务应由其承担。最终,本案达成调解,张某向某工贸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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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案

本案中,张某虽然是某交通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与某工贸公司的购货行为并未以公司名义开展,而是以个人名义签订购货合同,通过个人账户支付货款并结算签字,因此应当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

现实中,常常出现与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一旦出现违约后,怎么区分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债务呢?对此,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合同上是否明确显示职务或代理;已付款是否为个人付款;是否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增值税发票的抬头、有无抵扣等。法官提醒大家,为了避免后续对此债务的归属发生争议,建议在签约时就对该事项予以明确。

2021年/ 第258期,第310篇

供稿:朱敏斌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分不清,法官教你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