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动者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案|例|要|旨|

公司以内部发布规章制度 “不请假擅自外出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如交通事故、突发疾病等)。”为由对员工工伤认定免责,审理时该理由不构成免责依据,应依据职工的上班时间、去往地点、外出目的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刘某所在的公司内部发布了规章制度,其中有规定“下班后有事外出必须填写请假条,领导批准方可外出,不请假擅自外出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 公司对员工返工人员信息进行统计,刘某的登记地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2019年10月某天,刘某下班后在就职公司用餐后完毕步行经A道路时被第三人驾驶车辆撞伤,该肇事车辆负事故全责。刘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法定流程,对刘某于某日受到全身多处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认定,决定为刘某属于工伤。该公司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区人社局认定刘某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是否正确。该公司围绕该焦点提出三方面指摘,即某区人社局认定其系返回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不足,外出事实员工并未向单位报备,单位可以依照内部规章免责。

法律释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工伤认定中确定上下班途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款:“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居住地(包括单位安排的住所以及跨市、县、区职工本人家庭住所)至工作场地所必经的线路,只要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评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区人社局认定刘某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是否正确。该公司围绕该焦点提出三方面指摘,即某区人社局认定其系返回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不足,外出事实员工并未向单位报备,单位可以依照内部规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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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劳动者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