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12月16日上午,垫江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2020年-2021年来“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部分群众代表、县融媒体中心记者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会上,党组成员、副院长左平就垫江法院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工作情况作简要介绍:近年来,线上经济欣欣向荣蓬勃发展,但各大电商平台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也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搅乱了市场营商环境,在网络上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效应。
垫江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高质量的审判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垫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对制假、售假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处以“退一罚十”的惩罚性措施。我们坚持以案释法,选取部分涉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决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在网路购物时提升辨别真伪能力,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悉,2020年-2021年以来,垫江法院共审结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20件、产品责任纠纷24件,其中调解、撤诉23件,判决20件,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20件,胜诉率100%。
在答记者问环节,媒体记者围绕“如何定义‘知假买假’的性质”、“垫江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作为”等问题积极提问,民二庭副庭长金玲现场对记者的提问一一作了详细解答。

答记者问
如何定义“知假买假”的性质?
“知假买假”是指商品购买者非为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而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并向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三倍或十倍赔偿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垫江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有哪些成效?
今年以来,我院强化职能作用发挥,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在全院开展涉企案件摸排整理,建立清单,因案施策,助力企业发展,依法严惩高利贷、慎重认定违约金、慎用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对涉及企业的案件“快立快审”,依法支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全力维护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执行合同”“办理破产”指标落实。不断强化驻工业园区审务工作室作用发挥,深度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排查企业经营矛盾隐患,结合案件办理向企业发出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妥善审结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案件1339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加大涉民营企业胜诉案件执行工作力度,执结涉民营企业案件392件,执行兑现6285万余元,有效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开展审务进园区、进企业,院长带头实地走访民营企业,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
案例发布
案例一
刘某与济南三只松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9年11月23日及2020年3月13日,原告刘某通过“淘宝网”在被告店铺里先后购买了价格为1664元和1920元的化妆品金装燕窝素,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平台中,未能查询到案涉产品制造商“广州亮炫煌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也未查询到“粤妆20170625”的信息。刘某遂诉至垫江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已支付价款3584元及十倍赔偿金3584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化妆品金装燕窝素系符合生产标准的产品,被告抗辩称其产品系合法生产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产品应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刘某货款3584元并支付赔偿金35840元。
案例二
胡某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池北大航山特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8月23日,原告胡某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20袋灵芝孢子粉,共计4000元。因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许可编号、产品标准代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原告家人食用后出现腹泻等不良症状,原告遂以被告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垫江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000元及赔偿4000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头道灵芝孢子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且涉案产品包装上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依法判决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大航山特产商行返还原告胡某货款4000元及赔偿金40000元。
案例三
胡某与亳州市德仁堂保健食品专卖店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7月16日,原告胡某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以单价45元的价格购买了69盒“三十六味帝皇丸”,后原告发现其瓶身上没有标注生产批文、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西藏康元藏医药研究所”查询,也并未查询到该研究所的相关信息。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货款3105元及支付十倍赔偿金31050元。垫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的“三十六味帝皇丸”没有标明真实生产厂家,没有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所交付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所交付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其所销售给原告胡某的“三十六味帝皇丸”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三无”产品,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胡某货款3105元及支付赔偿金31050元。
案例四
胡某与李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胡某于2021年6月16日及6月23日分两次在被告李某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共计价值4080元的“梦妮雅五合一套装植物精华润泽亮肌护肤品”。产品背面写有:广州锦程伟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9129,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质保期三年。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广州锦程伟业化妆品有限公司”并不存在;生产许可证:XK16-1089129属于“广州市锦程伟业化妆品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已于2019年5月6日被吊销,该许可也于2018年4月15日过期。垫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化妆品所标明的生产厂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生产厂家已于2019年5月6日被吊销,而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故应视为假冒伪劣产品。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退还原告胡某货款4080元并支付赔偿金408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药品。以上案例中,涉案产品或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且涉案的产品的产品包装上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是未标注生产批文、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假药、劣药,故均承担了返还价款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责任。消费者在网络上购物时,也要注意辨别真伪,购买到的商品若属假冒伪劣产品,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字丨金玲
微信制作丨垫江法院审管办(研究室)

原标题:《垫江法院召开“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