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郭红敏 民主与法制周刊
文/ 郭红敏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46期
受贿行贿一起查
2008年至2012年,商人何东明为承揽工程,向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明远行贿现金、别墅、轿车及替他向寺庙捐款等折合人民币4391万元。2021年7月13日,何东明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10年半。长期以来,在惩治腐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问题,涉嫌行贿案件查的少处的轻。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商人大手笔行贿4391万
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大连中建耐火保温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东明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集团”)董事长赵明远,从而走上了一条靠重金行贿承揽工程大肆谋利的犯罪之路。
赵明远,出生于1952年,内蒙古卓资人,曾任大连钢厂厂长,大连钢铁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兼抚顺特殊钢(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辽宁特殊钢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兼北满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北特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曾获“辽宁十大财经人物”“中国工业经济先锋人物”“全国劳动模范”等殊荣。
总部设在大连的东北特钢集团,是由大连钢铁集团、抚顺特钢集团、北满特钢集团于2004年9月重组而成的大型特殊钢生产企业,是中国特殊钢行业的龙头企业。2008年,东北特钢集团营业收入191.54亿元,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285位。2016年2月,赵明远从东北特钢集团董事长一职退休。
2008年至2013年,在东北特钢集团登沙河基地搬迁改造期间,赵明远利用其主管东北特钢集团全面工作,对供货业务承揽、货款拨付具有决定权的工作便利,帮助何东明获取向东北特钢集团供应货品及结算工程款的便利及优先权。
在赵明远的帮助下,何东明不但通过挂靠河北某公司获取了向东北特钢集团供货的业务,获利数千万元,还作为中间人帮助山东鲁阳等企业承揽供应业务及催要货款,并收取好处费3800余万元。
何东明为感谢赵明远的帮助,2008年至2012年间送给他现金2700万元;出资1100万元,购买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的一套别墅送给赵明远,并支付装修款人民币385万元;送给他价值106万元的进口越野车一辆;代表赵明远向大连市普兰店一寺庙捐款100万元。以上行贿总额折合人民币4391万元。
2019年2月26日,赵明远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8月17日,辽宁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赵明远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赵明远理想信念缺失,长期搞迷信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财物,利用职权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
2019年9月2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赵明远决定逮捕。此案调查终结后,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28日,大连市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明远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一案,辽宁省国资委部分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共56人旁听庭审。法院至今没有公布该案的审判结果。
项目1.6亿行贿1500多万
2019年3月2日,何东明接受辽宁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同日,因其犯行贿罪被沈阳市和平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此案调查终结后,由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东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2021年3月25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东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何东明不服原判,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原判决认定其向赵明远行贿的车辆,实际上是自己与赵明远共同经营公司后赵明远分得的利润,赵明远取得该车辆的行为与自身职务行为并无对价关系,故不应认定为行贿;自己向赵明远请托的事项属于正当合法事项,赵明远也并未因此实施违背职务要求的行为,故其虽给予赵明远财物,但不构成行贿罪。
沈阳市中院审理认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1年7月13日,沈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像何东明这样的行贿人并非个例。颇有心计的某公司负责人刘克章,不动声色,以时任广西宾阳县县长、县委书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副厅级干部张先进同乡的身份,无微不至地照顾张母和送礼讨好张先进妻子,进行感情投资,逐渐取得张先进的信任。时机成熟后,刘克章向张先进提出承揽工程项目,并承诺给予好处。双方约定,张先进负责打招呼协调工程项目,张先进的侄子张浩负责上下打点关系,刘克章按照项目合同总额的10%输送给他们“好处费”。
2012年至2019年,在张先进的帮助下,刘克章通过围标、串标等方式,违规承揽十几个工程项目,总额达1.6亿元。刘克章按10%多次通过他人或直接给予张先进等人“好处费”1500多万元。为了承揽宾阳有关工程项目,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飞明和父亲范先锋二人向张先进行贿537万元。
2021年3月16日,广西梧州市中院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开庭审理了张先进涉嫌犯受贿罪一案。检方指控,被告人张先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本人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61万元,其中既遂778万元,未遂1283万元。法院没有公布该案的审判结果。
2020年11月,刘克章涉嫌行贿罪一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2021年8月25日,犯行贿罪的刘克章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80万元,被追缴没收赃款1086万元。
2021年8月,犯行贿罪的范先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范飞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40万元;没收二被告人赃款197万元。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发生的诱因,长期以来,在惩治腐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问题。
刑法第390条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和幅度作了重要调整,对行贿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明确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只有在“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认定行贿罪的有关数额标准,将行贿罪起刑点由原先的1万元调整为3万元,同时上调了行贿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中的有关数额标准。从原来规定的“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100万元以上”调整到“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500万元以上”。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反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
2018年,天津市纪委监委成立专题调研组,系统梳理“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现状和存在主要问题。
调研组发现,涉嫌行贿案件查的少处的轻。近5年来,天津市各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的涉嫌贿赂案件中,对行贿人不予处分和处理的占七成;对移送司法的行贿人,不予立案、撤案、不起诉和判处缓刑的超五成。近5年来,天津市各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涉嫌贿赂案件中,涉嫌行贿人中超半数是非党员和非国家公职人员行贿人,涉及民营企业负责人占四成;被移送的“双非”行贿人占涉嫌行贿“双非”行贿人的三分之一,而这其中被司法机关最终不予立案、撤案、不起诉和判处缓刑的超六成。
此外,惩处行贿的配套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贿违法犯罪的查办。刑法规定,认定行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对于“不正当利益”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具有哪些情形等,却没有详细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调研组建议,对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行贿人,坚决查办,从严处理;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机关联动机制,健全行贿“黑名单”和定期公开曝光制度等。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
编辑:芦佳琪 钟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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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治·反腐 | 受贿行贿一起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