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普法 一周一讲】

主办单位:揭阳市妇联
协办单位: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揭阳站)、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揭阳市家庭文化协会、揭阳若慧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
今天推出第四十讲家长不合格,也要去“复读”——全国法院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敬请收看。
案件导读: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该案中,一对离异夫妇先是将年幼的婴儿送走,后又起诉孩子养父母,要求“夺回”抚养权,主审法官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逃避履行抚养监护义务的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这在全国法院尚属首例。
案件过程:
周某、赵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生下大女儿,202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赵某已怀孕9个月,两人协议约定,离婚后大女儿由男方周某抚养,女方赵某抚养即将出生的孩子,签完离婚协议后不久,赵某顺利产下一名女婴。
然而,为逃避履行监护人应负的家庭教育等责任,离婚后的周某不愿意直接抚养大女儿,想让赵某同时抚养两个女儿,但赵某认为存在困难,于是两人商议将小女儿送养他人。经朋友介绍,周某、赵某了解到婚后多年未育并且一直打算收养孩子的朱某、吴某,于是,朱某、吴某于2020年10月31日从赵某处将刚出生两个月的婴儿抱走抚养,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协议。
2021年3月17日,赵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女儿的抚养关系,但未向法院披露小女儿已送养他人的事实。经调解,大女儿变更由赵某直接抚养,小女儿变更由周某直接抚养。同一天,周某、赵某与朱某夫妻补充签订了送养协议书,协议书对于送养的相关事宜作了约定,同时还约定了小孩的户口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办理迁移事宜,以上内容需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但协议签订后,双方既未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也未至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孩子也一直没有办理户口。
将孩子送养后,周某、赵某二人反悔,曾向朱某夫妇表示想将孩子接回身边抚养,但遭到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7月,周某、赵某将朱某夫妻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送养(收养)关系不成立。10月21日上午,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原告将孩子接回,原告同意补偿一定的抚养费用。
案件成功调解后,法院主动与当地妇联部门对接,联系到家庭教育指导老师,法官同指导老师等为周某、赵某补上了“作为父母,依法应当承担实施家庭教育职责”的法治教育课,同时要求两人认真反思,告诫其了解法律知识,强化监护意识,对于家庭矛盾要妥善处理,依法负担起抚养监护教育职责,为孩子营造一个温暖快乐的家庭氛围。
圣桥律师以案说法:
针对上述案件,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林曼衡律师结合法院法官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回应,根据相关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民法典》规定的被收养人的条件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规定的送养人条件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本案中周某、赵某的次女既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周某、赵某亦不符合送养人的条件;同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本案涉案双方并未就送养、收养办理登记手续,故本案收养关系不能成立,遂依法调解将抚养权归还给原告。
其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本案原告周某、赵某离婚后,在不符合法定送养条件情况下,共同将刚出生不久的次女非法送养他人的行为,系逃避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和家庭教育之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属于不依法履行监护未成年子女职责的情形。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亦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进行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最后,本案中周某和赵某的夫妻关系维持时间短,说明他们可能还没有完全做好作为夫妻和为人父母的准备,在没有特别困难的情况下,将年幼的小女儿送养他人,不但不符合法定的送养条件,也未与收养人之间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这就有可能使被收养人处于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形之下。这说明,周某和赵某除了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较差外,也欠缺教育子女的能力以及依法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在此情形下,清江浦区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和帮助其父母更好履行抚养教育职责的目的出发,发出了全国第一张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周某和赵某进行教育和帮助,这是该院践行初心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主动作为,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也充分体现了该案承办法官的人文情怀和使命担当。
案件启示:
为人父母,生而不养是十分恶劣的行为,本案中周某和赵某的做法是对自己孩子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让更多年轻夫妻树立起家庭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未成年人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在婚姻存续期间要妥善处理好各种家庭矛盾,增强家庭责任心,同时通过勤奋工作增强抚养能力,通过努力学习增强教育能力,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促进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做合格父母,不辜负法官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初衷!
撰稿人
林曼衡,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标题:《【巾帼普法 一周一讲】家长不合格,也要去“复读”——全国法院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