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法院|法官讲堂】第19期: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

法官讲堂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

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

11月22日,行唐县人民法院第19期法官讲堂由执行局法官刘春玲担任主讲。刘春玲法官结合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经典案例,就办理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本次司法解释修订删去了原《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9条、第90条、第92条至96条的规定,但保留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的规定,现在是第55条,规定内容: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第55条的三款条文确定了关于清偿顺序的三种处理原则:

第1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

第2款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3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平等主义原则。

二、有多个债权人,多份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8条规定处理。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即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在这种情况下,先采取执行措施的申请人,比如首封的当事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即首封与轮候查封及无查封的当事人在分配上是平等的。平时在查封、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就可以告知当事人,首封不一定优先受偿,让当事人事先对执行有预判。

以上是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适用的分配原则,对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适用破产程序。

来稿:张 路

原标题:《【行唐法院|法官讲堂】第19期: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