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成武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关于印发《成武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将《成武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武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1年8月16日

成武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执法监督职能作用,提高执法监督实效,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由成武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统一聘请并颁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书》、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村(社区)负责人及社会志愿人员等组成。成武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全县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能力;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职责; (四)品行良好,无受刑事处罚和其他不良记录。 第四条 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通过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县人大、县政协,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推荐;

(三)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各镇街行政执法监督室)向符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的优秀社会人士发出定向邀请。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公开招聘、单位推荐和定向邀请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后确定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五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颁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书和证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人数由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各镇街行政执法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任期三年为一届,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届中可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营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

(二)参加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镇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室)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三)参与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镇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室)组织的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及专题调研工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等活动,对发现的不当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

(四)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监督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对发现不持证上岗、不出示证件等不当或者违法执法行为向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镇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室)进行反映、投诉或者举报,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反映群众对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镇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室)反映。

(六)办理县政府及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执法过程中的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罚(收)缴分离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等情况。);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工作执行情况。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根据工作安排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评价。 第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客观公正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规范自身行为;(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严格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积极反映行政执法领域发生的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从事、参与有损于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形象或与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六)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监督活动,应当回避; (七)正确使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不得转借他人或者另作他用,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镇(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室负责本镇(街)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二)组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等; (四)研究处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不宜继续担任的人员予以解聘; (六)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推荐单位或者所在单位通报其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镇街行政执法监督室)的组织下开展监督工作。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应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身份,依法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当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工作方便,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意见和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认为合法、合理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三条 对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填写《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并报告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镇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室)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违法实施监督行为的,可以向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镇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室)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严格履行社会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参与年度优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评选活动:

(一)年度内向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镇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室)提报行政执法单位便民、利企新做法、好政策2次以上的;

(二)年度内向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镇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室)投诉举报行政执法单位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2次以上并经核查属实的;

(三)针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被相关单位采纳2次以上的;

(四)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因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正面形象被县级以上媒体报道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注销并收回相关证书: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社会监督活动,不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三)不严守工作职责、不保守工作秘密的,社会性质影响恶劣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予以解聘;

(四)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七)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本人应向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提交书面申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被解聘后,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八)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武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成武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