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条漫——第十五篇:宪法在我们身边 原创 新媒体法宣工作室 闵晓法
普法条漫
为了更好地向广大群众宣传民法典,华漕司法所联合华东政法大学法萌普法团队、法绘说画工作室,结合高校与社会化普法力量,创新形式,围绕着民法典的亮点内容精心制作了民法典“法绘说画”系列。将民法典中生涩难懂的法条融入到身边的常见问题中,用漫画的形式让法律说话,直观生动,便于理解。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以案释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它就像一个国家的“定海神针”,大到治国安邦,小到你的医疗教育、劳动休息都离不开宪法的根本保障。宪法虽不能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宪法的精神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
案例 1
2016年4月5日早上7时许,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北山村村民林先生起床后,在自家门口发现一个泡沫塑料盒子,里面竟是一名奄奄一息的女婴,林先生立即报了警。在公安局、民政局及当地医院的爱心接力下,女婴幸运地捡回了一条命。对于此行为,警方表示女婴的父母或涉嫌遗弃罪。
宪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案例 2
2018年9月27日中午,王某贤到堂哥家中,让他们在10月1日甘棠镇某村村委换届选举中全部将选票投给王某某,并当场给付现金。随后,在村委换届选举中,王某将自己的选票投给王某某,家中其他三人均未投票。最终,违法行为人王某贤因破坏选举秩序,被福安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为什么选举权不容侵犯?《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案例 3
2017年9月,福州的陈女士被一学校聘为教师,学校要求她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一学年后,怀有身孕的她却被学校告知其已被辞退,而劳务派遣公司“偷工减料”,竟未替她缴交生育险、失业险等险种。在仲裁过程中,因陈女士的主张合理合法,有理有据,且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补偿、赔偿陈女士产检费、生育津贴费等相关费用近2万元。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来自《宪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就在我们身边
宪法是国之重器,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新中国成立后,共制定过四部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这就是我国现行宪法——“八二宪法”。为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1982年宪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改和完善。这五次修订,都印证着时代的进步,丰富完善了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加强人权保障等内容。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让宪法精神深入人心,让宪法真正成为人民的信仰。而宪法也正是人民权利的“保护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保障了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宪法的精神一直在我们身边,让我们一起学习宪法知识,维护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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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华漕司法所
原标题:《普法条漫——第十五篇:宪法在我们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