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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点
一、法律依据不完善导致执行障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执行未作出明确规定。现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控制夫妻共同财产之后,有三种方法供选择:一是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夫妻协商确定;二是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三是由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但上述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主要体现为:第一,采用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一般存在诸多矛盾,难以友好协商并达成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第二,被执行人配偶基于婚姻、亲情等缘故,在实践中更多偏袒债务人一方,不会积极主动配合债权人析产,也怠于提起析产之诉。第三,该规定系程序法规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须以实体法为依据。债权人提起婚内代为析产诉讼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关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也不属于《物权法》关于共有物分割的情形。
二、执行程序中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困难。当前我国《婚姻法》采用列举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列举主要财产类型和设置兜底条款的方式来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大体范围。但由于列举方式立法本身就具有的局限性,不足以穷尽所有类型。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形态多样,婚前财产可能在婚后多次转换,导致与婚后所得财产混同,难以区分出具体个人财产及夫妻财产的份额。特别是现在出现各种各样的新型财产,而新型财产的表现形式更是多样化,如网店、直播间、股票期权、比特币等新型财产。这类财产多基于科技发展而产生,存在形式不同于传统财产,具有价值不稳定、实现财产价值的条件不一致等特性。
执行路径
一、另行提起诉讼程序。只有明确、有效的判决书,才能成为合法执行的依据。在执行过程中,重新回归审判,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审理查明,作出该笔个人债务是否能够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判决是执行的前提。但这种做法的弊端在于:一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理”。二是另行提起诉讼必然需要审理期限,债务的执行便因审判而延长了,而且债权人需要因另行起诉负担诉讼费用,从而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三是债权人在诉讼阶段怠于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其权利不值得重复享受法律保护。
二、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至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至执行程序中,能够有效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权益,对个人债务执行的落实大有裨益。但该种做法同样存在弊端:一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二是明确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追加程序的前置条件,否则即使启动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程序,也无法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共同承担债务。三是启动追加程序虽不像另行起诉审限较长,但也必然导致执行拖延。
三、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广泛的做法。采用该执行方式的理由在于:一是于法有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为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出于执行实践考虑,提高执行效率。另行起诉程序或追加程序需较长诉讼期限,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故直接执行的方式效率最高。但这种做法的唯一弊端在于为实现债权人债权而片面追求执行效率势必损害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供稿:和 圣
审核:谌鸿林
编辑:李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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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个人债务中,如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