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政发〔2021〕26号文件,从2021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次提高,从现行的每人每月8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10元,增幅7.06%。

截至目前,我市共有低保对象45476户71291人,共有低保边缘户16597户31716人,特困人员3241户3255人。此次提标将惠及我市7.2万名困难群众。
为什么要调整?低保该如何申请?低保金怎么发?接下来对大家关心的问题一一解答。
1、为什么要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总体目标,聚焦低收入群体同步实现现代化的工作任务,切实履行兜底保障职能,围绕共同富裕重大改革中的“提低”改革任务,持续提升困难群众生活兜底保障水平,有效助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浙西南板块建设,特制定出台《通知》。
2、此次低保标准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答:《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低保标准在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35%之间确定。2020年丽水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1756元/人,低保标准调整为910元/月.人(10920元/年.人),占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4.39%,符合调整机制。
3、本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具体实施时间?
答: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4、生活出现了困难之后,如何申请社会救助?
答:按照数字化改革工作要求,全市社会救助实行“线上+线下”的“一窗受理”、“一证通办”和异地办理。线上可登录PC端的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手机端的浙里办App搜索“浙里救”,或微信扫描“幸福码”(浙江民政公众号-民政服务-幸福码)进入线上申请界面,按步骤填写信息即可完成申请;线下可前往户籍或常住地乡镇(街道)窗口提出救助申请,仅需提供身份证,填报统一制式的申请表即可完成申请。
对于因残、因病的原因申请有困难的对象,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救助申请需经过乡镇(街道)初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审批四个环节,整个流程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5、低保金如何发放?
答: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可从审批通过之日起的次月开始享受补助。低保补助金按补差方式计算,即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金=丽水市低保人均保障标准(910元/月)—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保金额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至救助对象社保卡对应的银行账号内。

文章来源:市民政局
原标题:《丽水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次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