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提起诉讼,一定能视为主张权利了吗?

案情回顾

原告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

2018年12月30日,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王某的儿子小王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名。2020年6月2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小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1日,原告撤回起诉。2021年1月8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保证期间是否主张过权利

小王认为,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小王作为担保人,在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视为六个月,小王的担保期限已经过了,故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张某认为,其在2020年6月29日就已经提起过诉讼,可视为在保证期间主张过权利,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为3年,故小王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未产生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的法律效果,小王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未在借条上载明保证期限,视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借款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19年12月30日,那么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为2020年6月30日。原告虽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于2020年7月1日撤回起诉,此时,法院未能联系上小王告知起诉事项,原告知晓该事实,该诉讼程序不能产生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的法律效果。故法院认定小王对于本案所涉债务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小王不承担保证责任。

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在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此期限内才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有多长?

1.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

2.如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当事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提起诉讼后撤诉,是否一定能视为主张权利?

撤诉,是指当事人撤回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该行为能否视为主张过权利,应区分不同情况,主要看是否已联系上义务人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如法院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义务人的,可视为有效主张权利,相反未送达的,不产生已向相对方主张权利的法律效力。但起诉并非是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转移给法院,如果起诉后撤诉的,债权人仍然有通知义务人的责任。当然,如果起诉后未撤诉的,那么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可视为已经通知义务人。该规定不仅仅适用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也同样适用。

法官提醒

权利要及时主张,同时,主张权利必须“有效”且“留痕”,如短信催讨、微信催讨、电话录音、邀请他人见证等方式。如果请求有关部门处理的,也必须将该申请送达给相对方才能视为有效的主张权利,否则权利有可能得不到保护。当然,为了保证期间或者诉讼时效来起诉后撤诉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

撰稿|民三庭 颜燕香

原标题:《【以案说法】提起诉讼,一定能视为主张权利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