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法院认为:
李先生的这种行为使孩子在哺乳期就与母亲分离,并处于不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又刻意阻挠张女士见孩子,剥夺了张女士和孩子之间的骨肉亲情,遂判决孩子由张女士抚养。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很多婚姻破裂的夫妻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都会像本案中的李先生一样,把孩子藏匿起来,这不仅侵犯了对方探望孩子的权利,还会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关于抚养权的问题,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不论是否断奶,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都是由母亲直接抚养。
2、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抚养权争议较大的,往往不是2周岁以内和8周岁以上的孩子,而是2~8周岁的孩子。
因为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基本上法官会征求孩子意见,孩子说想跟谁,就判给谁。
而2~8周岁的孩子,由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稳定的生活环境不是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因素。法官会客观、中立地比较双方的各项条件,包括陪伴孩子的时间,个人品德,健康状况,职业和收入情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等等。从而选择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那个人。
原标题:《【以案释法】离婚案中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