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马上就要到了,大家的购物车都满了吗?在各大电商平台陆续拉开大促销帷幕的诱惑下,你是否已经或者正待开启“买买买”模式?那么问题来咯!网购若遇烦心事,你可咋办呢?莫慌,为了让大家能够放心大胆地“剁手”,小编特地献上法律指南,助力各位“决战双十一”!

烦心事一:因一时冲动付了定金,还有后悔的机会吗?
法官说法: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意,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对于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提示:
“预付款、订金、意向金”均不属于定金,下单前一定要仔细辨别,要注意,订金能退,定金不退。若支付定金后后悔怎么办?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来减少损失。
烦心事二:熬夜、凑单、拼手速就是为了省点钱过几天一看却是明降暗涨的陷阱?
法官说法:商家虚构原价、悄悄提价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卖家构成欺诈的,买家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示:
消费者遇此情况应保留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向电商平台或消费者协会举报并要求索赔。

烦心事三:日思夜想等来的居然是假货,卖家拒不退款该找谁维权?
法官说法:这里有三个建议:一是找卖家协商。网购到假货时,买家找卖家协商,买家可以要求卖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二是假货致人损害要求赔偿。买到假货造成了人身伤害,卖家应当赔偿买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三是网站平台投诉。网购家电、首饰、手机等高额消费品,消费者要保留好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记录,遇到纠纷可以向购物网站的客户服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务必保留好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记录,遇到纠纷可以向购物网站的客户服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烦心事四:左等右等,等来的却是坏了的“宝贝”?
收到的宝贝已经破损,甚至有的宝贝在运输途中丢失了,究竟要找谁来维权呢?
法官说法:在签收快递之前出现商品外包装破损、丢失的问题由卖家承担;在签收快递之后,商品已经完成交付,出现的问题由买家承担。因此,签收时一定要仔细查看。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提示:
对于贵重物品,最好要求卖家进行保价,避免快件丢失维权困难;签收方在签收物品时,确认无误后再签收。
今天你学到咯吗?

原标题:《双十一:先囤点“法”,再剁手》